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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新使命:构建我国海外投资权益保护体系 作 者 : 肖钢 等著 出版方 : 中国金融出版社 日 期 : 2021年4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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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肖钢,现任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资深研究员。1981年开始在中国人民银行工作。1992—1996年,先后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1996—1998年,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1998—2003年,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2003—2004年,任中国银行董事长、行长兼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党委书记;2004—2013年,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2016年,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党委书记;2018年任全国政协第十三届委员;中共十七大代表,中共第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八届中央委员。著有《百年中行新变革:市场化与人本化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型开放:构建“一带一路”投融资新体系》《中国资本市场变革》等著作。
内容简介

国家治理新使命:构建我国海外投资权益保护体系

肖钢 等著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21年4月出版



推荐语

  本书在构建海外利益保护和风险预警防范体系方面进行了多维度的积极探索,并且将海外投资权益保护体系与国家治理相结合,是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对学术和实务领域均有启发参考和实践指导意义。

——胡晓炼 中国进出口银行董事长

  随着我国海外投资规模不断增大,投资权益保护日益迫切,尤其是在当前逆全球化、保护主义、民粹主义等抬头的背景下,对我国海外投资权益保护体系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刘珺 交通银行行长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课题“构建我国海外投资权益保护体系”研究的成果。

  海外投资权益保护不仅关系到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问题,而且事关我国改革开放大局、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国际竞争力提升的综合性、长期性、机制性问题。

  我国海外投资活动会越来越多,涉及面会越来越广,遇到的问题也越来越复杂,海外权益保护是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我国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本书以中央提出的坚决维护我国企业海外合法权益,实现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为指导思想,分析我国海外投资历史演变、存在问题和发展趋势,借鉴国际经验,研究提出了以政府力量为主导、多边组织力量为依托、民间力量为补充,多种权益保护工具协调运用的我国海外投资权益保护框架。


作者简介

  肖钢,现任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资深研究员。

  1981年开始在中国人民银行工作。1992—1996年,先后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1996—1998年,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1998—2003年,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2003—2004年,任中国银行董事长、行长兼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党委书记;2004—2013年,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2016年,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党委书记;2018年任全国政协第十三届委员;中共十七大代表,中共第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八届中央委员。

  著有《百年中行新变革:市场化与人本化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型开放:构建“一带一路”投融资新体系》《中国资本市场变革》等著作。


目录


第一章 海外投资权益保护的内涵与沿革

第一节 相关概念及研究综述

一、关于利益、权利和权益

二、海外投资权益定义和内涵

三、研究简述

第二节 全球海外直接投资发展趋势

一、理论简述

二、发展历程

三、未来趋势

第三节 发达国家海外投资权益保护

一、美国海外投资权益保护框架

二、日本海外投资权益保护框架

三、德国海外投资权益保护框架


第二章 我国海外投资权益保护重要性与紧迫性

第一节 我国海外投资历史性转变

一、我国海外投资发展阶段

二、我国海外投资发展特点

三、我国成为全球投资大国对世界有积极意义

第二节 我国海外投资权益保护现状

一、海外投资权益保护面临复杂的环境

二、海外投资权益保护能力不足

三、权益保护工具使用受限

四、借助民间力量实施海外投资权益保护不足

五、企业自身的权益保护能力亟待提高

第三节 我国海外投资面临新挑战

一、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全球跨境投资

二、外资安全审查限制跨境资本流动

三、对外投资面临复杂的经营环境


第三章 我国海外投资权益保护框架

第一节 总体思路

一、法律规则是保护框架的基础

二、三支力量是保护框架的主要支柱

三、协调运用各类保护工具

第二节 目标与原则

一、主要目标

二、基本原则

第三节 保护对象与路径

一、主要对象

二、主要手段

三、实施路径

第四节 保护策略

一、国别差异化策略

二、企业差异化策略

三、项目差异化策略

第五节 构建事前事中事后一体化权益保护体系

一、事前保护

二、事中保护

三、事后保护


第四章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第一节 概况

一、我国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现状

二、投资保护协定的保障内容

第二节 我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不足

一、部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签订较早,对投资的保护力度较低

二、部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没有约定将争端提交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

三、与发达国家投资保护理念存在一定差距

第三节相关措施

一、补充完善与重点国家的投资保护协定

二、积极利用第三国间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开展国籍筹划


第五章 经济制裁和安全审查制度

第一节 外国经济制裁

一、美国的经济制裁

二、美国的出口管制

三、联合国多边制裁

四、欧盟制裁

第二节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一、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二、《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

三、日本《外汇及外国贸易法》

第三节 应对措施

一、强化法律工具

二、采取反制裁措施

三、重视对外沟通,巧妙化解压力

四、切实加强企业合规体系建设


第六章 外交保护、领事保护与当地救济

第一节 保护的内容

一、外交保护

二、领事保护

三、善于使用当地救济

第二节 保护案例

一、海外企业员工保护

二、协调解决投资纠纷

第三节 改进建议

一、完善领事保护立法

二、加强预警机制建设

三、提升企业能力和形象


第七章 政策性和商业性保险制度

第一节 政策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概述

一、历史起源与承保风险

二、功能与作用

三、国际发展情况

四、美国、日本、德国的政策性海外投资保险

第二节 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一、承保条件

二、发展现状

第三节 政策性海外投资保险的改进措施

一、面临问题

二、政策建议

第四节 发挥商业保险在海外投资权益保护中的作用

一、中资商业保险服务海外投资权益的基本情况

二、中资商业保险服务境外投资仍存在不足

三、更好利用商业保险保障海外投资权益的相关建议


第八章 国际多边组织力量

第一节 功能与作用

第二节 主要做法

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二、A/B银团贷款机制

三、风险担保产品

第三节 国际仲裁机制

一、《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二、《华盛顿公约》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四节 我国的措施

一、增强我国在多边组织的话语权

二、学习借鉴多边组织经验

三、充分利用国际仲裁机制


第九章 海外民间安保体系

第一节 海外民间安保行业发展现状

一、发达国家安保行业概况

二、国际主要跨国安保公司概览

三、国际私营安保公司服务内容

第二节 我国海外民间安保

一、发展回顾

二、面临的问题

三、体系建设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后记


  自2001年我国加入WTO,特别是“一带一路”倡议以来,我国外经类业务实现了历史性转变。随着企业海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海外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日益凸显。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切实加强了海外投资权益保护,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海外投资权益保护面临的外部环境复杂多变,保护能力不足,保护工具受限,保护制度缺乏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还远不能适应当前和未来的新形势,面临的挑战仍然较多。

  2020年10月29日,党的第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在“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开拓合作共赢新局面”一章,提出坚决维护我国企业海外合法权益,实现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要依法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健全促进和保障境外投资的法律、政策和服务体系;规划要求,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水平发展,深化务实合作,加强安全保障,促进共同发展。规划提出,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

  十四五规划为我国海外投资权益保护提供了顶层设计。

  一是加强安全保障是促进一带一路高水平发展的前提。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经营遍布全球,涉及领域众多,经营环境异常复杂,当前全球政治经济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海外安全面临挑战,只有安全得到保障,才能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是维护我国企业海外合法权益是高水平开放的必要条件。在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中,依法保护我国企业海外权益是我国企业高质量走出去的前提,更是保障双循环的必要条件。

  三是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是维护我国企业海外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多边组织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现行国际政治经济治理规则,学习借鉴多边组织经验,加强与国际多边组织合作,增强我国在多边组织的话语权,充分利用多边组织和各国开发银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我国参与全球经济体系改革和治理的重要举措,也是保护我国企业海外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四是维护我国企业海外合法权益与依法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相辅相成。依法保障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和保护我国企业海外权益两者缺一不可、协调统一,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维护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权益也将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强对外经济合作、改善我国投资环境、增强我国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内容。

  2020年发生的全球性新冠病毒疫情,不仅引发了全球金融市场震荡和世界经济衰退,而且对全球治理结构带来了新的严峻挑战,给经济全球化的走向增添了诸多不确定性,对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当今世界处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时刻,党中央明确部署了我国“十四五”发展规划,面对海外投资的新发展阶段,海外投资权益保护要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适应新发展阶段的政策体系。

  围绕构建我国海外投资权益保护体系,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于2019年初确定了这个研究课题,作为2018年构建“一带一路”投融资新体系课题的姐妹篇,本书是在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完成的。书中分析了我国海外投资历史演变、成就、存在问题和发展趋势,借鉴国际经验,提出了以法律规则为基础,以政府力量、多边组织力量和民间力量为支撑,多种权益保护工具协调运用的我国海外投资权益保护框架,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与建议。

  感谢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对本课题的立项和支持。

  感谢中国进出口银行董事长胡晓炼、中国交通银行行长刘珺、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陆磊给予的宝贵指导意见,感谢各位评审专家在课题立项阶段和评审过程中给予的评价和修改建议。

  感谢课题组成员的辛勤付出,他们是来自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赵旸、李瑞民、王福俭和谢永佳,以及韩利杰律师。同时,感谢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秘书处金石为和编辑廉薇在成书过程中提供的帮助。

海外投资权益保护内容广泛、繁杂,课题组受时间和能力的限制,错误与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肖钢

2021年2月


前 言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坚定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的合法权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对外开放安全保障体系,构建海外利益保护和风险预警防范体系,完善领事保护工作机制,维护海外同胞安全和正当权益,保障重大项目和人员机构安全。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快完善海外投资权益保护机制和能力建设。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研究构建我国海外投资权益保护体系,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2019年确定开展专题研究,并成立了课题组,经过一年时间的努力,撰写了这个研究报告。

  2020年发生的全球性新冠病毒疫情,不仅引发了全球金融市场震荡和世界经济衰退,而且对全球治理结构带来新的严峻挑战,给经济全球化的走向增添了诸多不确定性,势必对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产生重要影响。在当今世界处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时刻,党中央做出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重大战略抉择,明确部署了我国“十四五”发展规划。海外投资权益保护是促进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有力保障。

  世界各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范围与程度,是衡量其经济发展水平、对外开放程度、以及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标准。上世纪80年代,全球对外直接投资经历了快速发展阶段,90年代出现了明显波动,进入21世纪,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迅速兴起,对外直接投资流出量逐年提高,到2019年,这个数字已增至3731亿美元,虽然较前几年有所下降,但占全球对外直接投资流出量已经达到28.39%。

  自2001年我国首提“走出去”战略,特别是“一带一路”倡议以来,在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的指导下,我国海外投资规模迅速扩大,实现了历史性转变,由全球引进外资大国转变成引进外资大国和对外投资大国并重。据联合国贸发会议2020年发布的《世界投资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我国海外投资存量达2.19万亿美元,世界排名第三。2019年对外投资流量1369.1亿美元,世界排名第二。截止2019年底,我国2.75万家境内投资者在国(境)外共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4.4万家,分布在188个国家和地区,境外企业资产总额达7.2万亿美元。2019年仅中央企业境外单位就有1.1万家,总资产达到7.89万亿人民币,实现营业收入5.7万亿人民币,外籍员工占比达85%以上,中方员工超过38万人。央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担了3428个重大工程项目,在基础设施建设、能源资源开发、国际产能合作等领域承担了一大批具有示范性和带动性的重大工程。截止2019年底,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累计签订合同额2.3万亿美元,完成营业额1.6万亿美元;2019年完成营业额1729亿美元,新签合同额2602.5亿美元;海外各类劳务人员总数为97.2万人(2018年底)。

  随着我国对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海外投资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日益凸显。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切实加强了海外投资权益保护,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同时,应当看到,我国海外投资权益保护面临的外部环境复杂多变,保护能力不足,保护工具受限,保护制度缺乏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还远不能适应当前和未来的新形势,面临的挑战仍然较多。海外投资权益保护本质上是国家综合实力的体现,是一个国家实现工业化、现代化历史进程中的必然要求,因此,构建海外投资权益保护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同时,促进全球经济增长,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和长远影响。

  尽管当今世界逆全球化势头明显,民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但全球对外投资的发展趋势并未改变。投资自由化、待遇平等化、保障透明化仍然是各国对外投资的共识。发达国家既是外国投资主要流入地又是资本输出大国,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全球对外投资权益保护反映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各自的利益诉求,平衡好、协调好他们之间的矛盾,对于促进全球经济稳定发展,缩小贫富差距、维护公平合理的国际新秩序具有积极作用。

  本研究报告在分析我国海外投资历史演变、存在问题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研究提出了我国海外投资权益保护框架,即以法律规则为基础,以三支力量为支撑,多种权益保护工具协调运用。本国和投资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和区域多边规则共同构成了海外投资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则体系,这是保护框架的依据与准绳。在政府力量、多边组织力量、民间力量三支力量中,政府力量为主导,多边组织力量为依托,民间力量为补充。多种权益保护工具是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多边公约协定、政策性保险等工具协调应用。

  报告提出,海外投资权益保护不仅关系到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问题,而且事关我国改革开放大局、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国际竞争力提升的综合性、长期性、机制性问题。为此从宏观与微观层面明确了我国海外投资权益保护的主要目标,应当遵循机制性、长期性、有效性和适度性的基本原则。在宏观目标上,要加强国家层面对海外投资权益保护的顶层设计,着力提升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影响力,构建高水平对外开放新格局,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推动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在微观目标上要助力中国企业更好“走出去”,帮助我国企业获得与东道国企业相同的待遇,完善海外投资权益保护组织架构,出台海外投资权益保护实施意见,建立标准化流程,构建统一、共享的保护平台,形成微观政策动态调整的长效机制。

  海外投资权益保护手段包括,经济金融手段、政治外交手段、法律仲裁手段、文化舆论手段和军事安保手段。考虑到诸多手段涉及面广,本课题没有全面展开,主要在经济金融与法律规则方面做了较多分析,重点就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经济制裁与安全审查、领事保护、政策性海外投资保险、国际多边组织作用以及海外民间安保体系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对政府决策部门,跨国经营企业和学术研究机构等具有参考价值。

  本研究报告主要提出以下政策措施建议:

  一、充分利用双边投资协定。

  (一)补充完善与重点国家的双边投资协定。鉴于我国与投资东道国的双边投资协定大都是多年前签订的,现在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急需更新升级,补充和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条款,为我国投资者争取准入前的国民待遇。补充和完善资金转移条款,为我国投资者自由转移投资利益提供保障。完善间接征收情形的认定,以及东道国政府应给予的补偿标准。明确“投资者-东道国”纠纷的争端解决机制,为我国投资者寻求国际救济提供畅通的渠道。完善代位追偿条款,维护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益。考虑增加透明度要求和磋商机制,更好保障投资者的立法知情权,提高双方的了解和互信。

  (二)积极利用第三国间的双边投资协定。考虑到双边投资协定升级需要较长的谈判时间,针对部分目前尚未与我国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国家,或需要升级协定的国家,可考虑通过国籍筹划设置中间架构,充分利用东道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来实现对自身权益的保护。

  二、妥善应对经济制裁与安全审查。

  (一)强化法律工具运用。制定专门的阻断法令,不接受外国域外管辖权。制定严谨透明的执法程序,落实“程序正当”以及“不方便管辖”等审慎原则,规定中国企业不必遵守外国单边制裁,如遭损失可到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政府将提供必要的援助与索赔。授权遭受损害的中国企业或自然人起诉外国制裁法适用的相关公司或自然人,以减少制裁的威胁。

  (二)采取反制裁措施。健全我国反制裁领域执法机构,提高审查机构的地位和效率。做好相关协调,对侵害我国企业利益的外国制裁进行对等报复。

  (三)重视巧妙化解压力。全面梳理外国相关法律细节,细分交易环节,甄别潜在风险,善于利用微量规则、门槛、例外和许可等机制与条款,积极规避,争取豁免。对于涉及面较广的事件,尽量寻求外部专业机构意见,必要时可请他们主导调查,增强调查独立性。为及时定纷止争,可根据实际情况达成庭外和解。有的案件可采取反向诉讼。以法治法。

  三、加强外交保护与领事保护。

  (一)加快我国领事保护立法工作,尽快实施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条例,同时制定外交保护条例,增强对我国境外公民和海外投资的保护力度。

  (二)加强预警机制建设,建立政府部门协调机制,提高咨询服务效率,成立民营企业法律服务中心,搭建服务平台,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三)中资企业自身不断提升风险管理与控制能力,与其他国家企业、当地企业、非政府组织等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强调合作共赢,避免单打独斗或恶性竞争,提升中国政府和中国企业的海外形象和影响力。

  四、推进政策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设,更好发挥商业保险作用。

  (一)加快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提高我国追偿能力。

  (二)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增强保障能力,恢复承保经营中断风险。适当扩展承保商业风险,开发资本市场保险产品,优化承保政策与客户服务,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对外投资、跨境并购、专利与商标特许经营,从更广阔范围维护我国海外投资权益。

  (三)充分发挥风险干预和制裁功能。有效降低海外投资项目风险,增强谈判砝码,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四)深化与国内外同业合作,充分利用共保再保分散承保风险。增加承保能力,把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与投资保险有机结合,提高业务限额,发挥各类政策性金融工具的协同效应。

  (五)建立环境保护、劳工权益保护、反商业贿赂等评估审查制度,强化社会责任,加大惩戒力度。

  (六)在顶层设计、扶持政策、自身能力、国际合作等多个方面入手,更好发挥商业保险服务海外投资权益保护的作用。

  五、运用国际多边组织力量。

  (一)增强我国在多边组织的话语权,加强与国际多边组织合作。

  (二)学习借鉴多边组织经验,充分利用多边组织如MIGA提供的保险产品和各开发银行提供的PCG、PRG等政治风险或信用风险保险产品,积极参与多边开发银行的A/B贷款产品,提升保护我国海外投资权益的能力。

  (三)充分利用国际仲裁机制。更好利用ICSID仲裁机制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UNCITRAL仲裁规则为我国海外投资权益提供保护,支持我国仲裁机构与ICSID以及各国仲裁机构的合作,鼓励我国律师被聘为国际仲裁机构的专家委员或仲裁员、调解员。研究共同发起设立“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六、健全海外民间安保体系。

  (一)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加强顶层设计与海外安保立法工作。完善跨部委会商工作机制,支持和规范中国安保企业有序参与国际竞争,提高市场化、国际化水平。

  (二)完善风险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政府部门、研究机构、企业要建立风险信息发布与共享机制,安保企业要依靠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安全防范,整合优化与海外安保服务产业链合作伙伴间的资源,形成各海外企业间的信息和业务联动。

  (三)建立海外安保预警机制,准确研判高风险地区政治、社会风险形势,建立统一的海外安保信息发布平台,根据风险识别与评估结果,适时启动风险管控措施。

  (四)建立行业协会,完善监督管理服务体系,规范行业规则,避免无序竞争。

  (五)加强安保企业能力建设,针对不同客户群体的需求,量身定制服务方案,不仅当“身手”,更要当“参谋”与“助手”。坚持本地化经营,建立分支机构,雇佣当地员工拓展海外市场。广泛开展国际合作,有效降低海外运营成本。建立和推广海外安保服务规范,培育品牌形象,扩大影响力。重视人才培养,拓宽人才来源渠道,加强队伍建设。

  七、加强企业合规体系建设。

  (一)筑牢合规底线,是企业国际化经营的生命线。要从理念,制度、机制、人才建设等方向全面加强企业合规体系建设,对可能涉及海外经济制裁和安全审查风险的项目,应加强外部专业机构支持,进行积极有效防范和规避。熟悉外国法规细节,避免授人以柄。

  (二)完善涉外经济合同管理制度,防范合同签订、履行、救济中的法律风险,特别重视订立好违约、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等重要条款。加强保密意识,妥善保存交易记录,建立完善与出口管制相关的预防、咨询、报告、调查、处理等程序。

  (三)严格排查敏感国家、地区以及政治敏感人物,建立起自身的制裁名单。做好客户背景调查,严格审查货物原产地、目的地、制造商及最终用户等信息,有效识别、拦截、上报涉嫌违法行为。

  (四)提升中国企业海外形象,主动对接东道国发展战略,实现长期承诺与合作共赢。重视与发达国家企业构成战略联盟,共同开发第三方市场,改变单打独斗的现象,学会与非政府组织打交道的本领,密切与他们的合作。

  (五)加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管理,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预警机制,发现侵犯本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及时取证维权。

值得一提的是,构建我国海外投资权益保护体系,不仅要处理好与东道国的关系,而且必须改善国内引进外资政策,推进制度型开放,营造高水平、国际化营商环境。因此,海外投资权益保护是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对外经济合作,改善我国投资环境,增强我国国际竞争力的题中应有之意。要从制度层面将海外投资权益保护与我国高水平开放紧密结合,与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紧密联系,把海外投资权益保护与我国对外商投资保护作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实现权利义务对等,要将海外投资权益保护立法与保护外商投资立法统筹安排,协调推进,优化外国企业在我国投资的法治环境,为中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竞争创造有利条件。


后记

  “构建我国海外投资权益保护体系研究”课题组由肖钢同志担任负责人,参与报告撰写的课题组成员主要来自中国信保,还有来自美国凯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韩利杰律师。赵旸就职于中国信保国别风险研究中心,具有丰富的国家风险和主权信用风险研究经验;李瑞民就职于中国信保产品管理部,在多边组织、债务违约及救助研究方面颇有建树;王福俭就职于中国信保资信评估中心,在海外经营风险方面有深入研究;谢永佳就职于中国信保国别风险研究中心,国家风险研究经验丰富;韩利杰是合伙人,在外资安全审查等方面有丰富的实操经验。课题组成员均在本机构从事服务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相关的投融资和风险管理的具体工作,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为课题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课题研究报告调研写作历时近两年,写作期间,课题组进行了多次集体讨论,对报告结构、内容、重点不断修订和完善。2020年突然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使中国企业海外经营的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课题研究的意义也更加凸显,紧迫性也更强,围绕外部经营环境的剧烈变化,课题组适时补充和修订了相关内容。

  2020年6月13日,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在前期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初评的基础上,组织了线上中期评审会,与会专家对报告初稿进行了深入点评,在肯定研究成果的同时,提出了许多非常具体且有价值的指导意见,之后,课题组认真研究吸收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了大幅修改。

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召开后,课题组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五中全会精神,根据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走出去的相关内容,围绕中国企业海外发展的新阶段,又对全书作了研究补充。衷心希望此课题成果能够对政府部门和企业的海外投资权益保护工作有所帮助,对有兴趣研究关心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权益保护的读者提供有益参考。

国家治理新使命:构建我国海外投资权益保护体系课题组

202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