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保险消费
商业保险消费也即投保人交付保险费购买保险单接受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得到保险公司的经济损失补偿,或当约定事件发生时得到保险金的整个过程。基于保险自身的特性,保险消费有着包括多数人共同参与、危险前置性、个人行为影响标的、结果不确定等不同于其他消费行为的特点。
二、我国保险消费市场的发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保险意识提升,我国保险消费市场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保险消费也成为居民消费支出的一个新的重要增长点,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十一五”时期保费收入年均增长24%,2010年保费收入达到1.45万亿元,超过了“十一五”规划预期的1万亿元目标,保险业总资产达到5.05万亿元。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重要的新兴保险大国。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年均增长为26.13%,人身险保费收入年均增长为24.23%。从“十五”期末到“十一五”期末,财产险保费收入增长了2.17倍,人身险保费收入增长了1.88倍,呈现出比翼双飞的态势。
(二)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
衡量一个国家保险覆盖面的两个重要指标是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2006年-2010年,我国保险密度从429.18元上升到1068.23元,增长了2.5倍;保险深度从2.61%上升到3.65%,增长了1.5倍。这表明在我国保险业的总体规模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广大社会公众接受和运用商业保险的程度也在不断提高。
(三)保险赔付作用明显提高
全国保险业“十一五”期间共给付1.3万亿元,是“十五”时期的3倍,在经济补偿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07年-2010年,财险和健康险赔付支出占比呈逐年上升趋势,寿险赔付支出占比呈逐年下降趋势,人身意外伤害险赔付支出占比变化不大。
三、当前我国保险消费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种兼具公平与效率优势的社会互助制度,保险业的声誉与日俱增。然而,综合近年来的发展情况,保险消费市场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不容忽视。
一是市场增长不平衡。从增长率的角度来看,除人身意外险外,其他险种在2006年-2010年间保费收入增长率均出现剧烈变动。例如,2008年寿险和健康险保费收入增长率分别高达49.2%和52.4%,2009年又分别陡降为12%和-1.96%,健康险保费收入出现负增长。今年1月至10月,我国共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12223.72亿元,环比增长8.62%,但较去年同期下降了1.29个百分点。
二是消费动力不足。从数据上看,目前我国保险深度为3.4%,只有世界平均水平7%的一半左右;我国保险密度的水平是121美元,世界平均水平大概是600美元左右。从消费者的认知角度看,保险产品的社会认知度较差,大部分消费者对与自身相关的保险知识了解甚少,尚未树立充分利用保险进行风险分担的意识,主动购买保险意识不强。从保险宣传教育看,目前保险宣传存在重广告促销、轻保险知识宣传教育的问题,消费者获取保险知识的渠道有限。
三是销售误导症结难治。近年来,保险公司退保规模渐趋增长之势。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从直接原因看,是受到国内经济环境的影响,许多投资人或中小企业资金链紧张。但保险销售人员与投保人之间的沟通不畅以及部分销售人员对消费者的误导是重要根源之一。保险营销中存在急功近利、夸大其词的弊病;另外,消费者保险知识及风险意识淡薄,也容易冲动购买。当投保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和最初保险销售人员所说的并不完全一致,达不到自己预想的效果,进而选择退保。
四是理赔难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投保容易理赔难”成为保险业饱受社会垢病的重要原因。主要体现为:理赔时效差、理赔条款难以得到消费者认同、投保理赔态度反差较大等。理赔难成为影响保险业消费者信心和保险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四、促进和规范我国保险消费的建议
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之所以产生上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特点、保险产品自身的特征、保险业目前营销模式的结构缺陷、传统文化和消费观念的影响以及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力量不足等等。针对目前保险消费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现提出以下几条促进和规范我国保险消费的建议:
(一)进一步深化保险营销体制改革
当前的保险营销体制已对我国保险消费持续健康发展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仅仅是在代理制和员工制、分销与直销、专业化与综合经营等等之间做出选择远远不够。首先要逐步缓解整个保险营销链条上的保费压力,逐渐改变对营销部门和营销人员的评价标准;其次,各保险公司在保险营销制度改革上都有一些自己的探索和经验,有些非常有借鉴意义,特别是专属代理人办公室模式和加盟店模式、直销模式和金融综合经营过程中对销售渠道的整合,这些做法和经验值得在全行业进行试点,允许并鼓励各种新型营销模式的存在,形成百花齐放的格局;第三,在各种试点基本成熟的基础上,制定各项规则,引导、规范新型营销模式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保险宣传和教育
保险宣传教育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以知识的宣传普及为目的,如:以监管部门为主导,联合教育机构编印知识读本,普及风险及保险知识;或以行业组织、保险人或保险中介人为主体对消费者进行保险产品及服务的介绍说明;第二类以风险提示、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目的,通过建立投保提示、保单及赔案查询、电话回访等制度,增强保单信息的透明度并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加强保险消费者教育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监管部门发挥主导作用。监管部门更应从推动发展、强化监管的角度出发,负责消费者教育工作的整体规划、引导及监督,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联系,并在行业内组织开展消费者教育工作的评估检查。二是行业组织大力推动。保险行业协会及学会等行业组织应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媒体及有关各方的力量和智慧,通过行业自律、学术探讨、舆论借力等方式推动消费者教育。三是市场主体积极落实。市场主体应该而且必须把消费者教育纳入经营管理的整体框架中,并将落实消费者教育工作与加强管理、提升服务、防范风险等有机结合起来。
(三)保险公司要加大经营机制和产品创新
一是各保险公司要转变经营理念和机制,把服务消费者作为机制创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忌盲目扩张,确保服务水平与公司规模相适应。二是各保险公司要进一步规范和简化承保理赔服务流程,提高承保理赔服务的透明度,减少在消费者心中造成的承保理赔服务的反差。三是各保险公司要进一步拓展新型营销渠道,积极发展网络营销、电话营销等新销售模式。四是各保险公司要解决保险产品和服务雷同的问题,加大创新力度,不断为消费者提供更为丰富的、适合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四)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是完善制度,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各地区、各业务领域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逐步在行业内进行推广。二是强化监督,依法严肃查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保险监管部门要把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加大销售误导、拖赔惜赔等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治理力度。三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的作用,强化行业协会与消费者的沟通协调机制,化解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的矛盾。
五、发展消费金融业重要意义
消费金融无论从扩大内需,还是从金融产品创新,提高消费者生活水平的角度看,都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下,发展消费金融业是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需要。
(一)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这样一类新型金融机构,是促进中国经济从投资主导型向消费主导型转变的需要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增长过度依赖外部市场。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我国经济受到巨大冲击,以往的经济发展模式也难以为继。因此,如何通过提高内部消费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成为扩大内需、保证增长、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模式转变的关键问题。在居民收入暂时无法大幅提高的情况下,消费金融无疑是刺激消费增长的重要杠杆。
(二)消费金融公司的出现有助于填补“地下金融”和银行体系之间的断层,完善我国的金融服务体系
目前,国内的消费金融业务几乎是由商业银行垄断,其中信用卡业务占有相当的比重。消费金融公司的引入有利于完善我国的金融组织体系,丰富我国的金融机构类型,促进金融产品创新。
(三)消费金融公司可以更好地满足不同群体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提高消费者生活水平
这一金融服务方式目前在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均已得到广泛使用。在发达国家,消费金融公司主要面向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消费金融公司由于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广受不同消费群体欢迎。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增长,居民的消费需求将日益增长,借贷消费的观念将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由于人口数目庞大,我国的消费金融市场有着巨大的潜力和广阔的空间。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从事消费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类型却很少,只有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两类机构,消费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不到12%,且主要以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和信用卡业务为主。对于居民耐用商品消费,以及旅游、教育等一般用途的个人消费信贷金融服务,仍然较为分散,专业化程度不强。因此,设立专业的消费金融公司可以为商业银行无法惠及的个人客户提供新的可供选择的服务,满足不同群体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有助于提高消费者的生活水平。
现代金融业是一个有机整体,在许多方面是环环相扣的,就保险业而言,在促进消费金融业发展方面,完全可以有所作为。
六、制约消费金融发展的两个瓶颈
目前,我国消费金融业发展面临很多问题,最大的瓶颈是信用风险,也就是信用体系的构建。还有一个瓶颈就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以及教育和住房价格的高昂,决定了消费贷款的需求不足。具体可以分解为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
一是在供给方面。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贷款是无担保、无抵押贷款,风险相对较高。从目前来看,我国个人信用体系还不完善,不对称信息会增加借款人道德风险,因而消费金融公司不得不提高贷款利率以降低损失,这样会引起“逆向选择”,而使得借款人基本都是有信用瑕疵的群体,最后消费金融公司的借贷市场变成了“柠檬市场”。而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不是短期内可以实现的,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将面临信用危机的挑战。
二是在需求方面。我国居民有量入为出的消费习惯,一般倾向以当期收入为基础来消费支付,而不会选择负债的形式来购买日常家用消费品,导致消费金融需求有限。同时,教育、医疗以及住房价格高昂,助推了预防性储蓄的需要和行为,加之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居民消费底气不足,从而影响消费金融需求。所以,消费金融体系可能还会面临缺乏需求的挑战。
七、保险业可以助推消费金融业发展
提到消费金融,一般来说,人们往往都采用比较狭义的理念和认识,认为消费金融即消费信贷。如果从大金融的视野来考察,我认为,消费信贷和保险机制可以有效互动,从而构建更有效的金融消费政策和服务体系、制度体系。
一是提供征信服务。当前制约消费金融业发展最突出的瓶颈是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消费金融公司对于信用风险的控制力不够。信用风险源自于两个问题:一是信息不对称,二是缺乏专业管理。消费金融通常是在一对一的关系下产生的,一个信用提供方,一个信用接受方,由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授信方缺乏专业信用风险管理,会产生信用风险问题。管理风险是保险公司的天然属性,信用风险也不例外。保险如果介入消费信贷,承担信用中介的角色,使一对一的直线关系变成了三角关系,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和专业化信用风险管理。例如,保险公司凭借其信用管理体系,为消费金融公司提供资信调查服务,帮助了解个人资信情况,可以有效降低违约风险。保险公司也可以为个人提供个人信用保险,普通居民缺乏必要的信用基础,在获取信贷遇到困难时,可以通过购买个人信用保险,来增强自己的信用等级,从而比较方便的从消费金融公司获得贷款;从消费金融公司的角度来讲,保险公司的介入转嫁了风险,可以放心地向客户发放信用贷款。发达国家完善的个人信用保险体系证明了个人信用保险将提高消费信贷的可得性,加强和提高金融体系内信贷资产的安全,从而推动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快速和稳定发展。我国的消费市场潜力巨大,因此科学设计的适合市场需求的消费金融产品和个人信用保险产品必将有着巨大的市场机会,可谓是一座尚未发掘的金山。
二是提供小额信贷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借鉴银保合作的小额贷款保险,为消费金融公司提供小额信贷保险。首先介绍一下小额贷款保险。小额贷款保险是最近几年新兴的农村金融品类,是保险公司在银行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时专为贷款农户提供的意外伤害保险,一般涵盖意外伤残及意外事故保险责任。小额贷款保险不仅有效解除了银行发放小额贷款的担忧、解决了农民找担保难的问题,支持了“三农”发展,也使保险公司找到了新的业务增长点,保险的资金融通、风险保障双重功能实现了最大化,取得了银行、农户和公司三赢的局面。消费金融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与银保合作相同的方法,开发小额信贷保险险种,在消费金融公司向客户发放小额贷款时专为贷款客户提供意外伤害保险。这样,为消费金融公司上了第二道风险防护网,为贷款人提供人身意外伤害死亡和意外伤害医疗双重保障,实现消费金融公司、保险公司和贷款人三方共赢。
三是给力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上述提到,消费金融需求不足主要源于两个原因,一是中国人量入为出的消费习惯,二是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导致居民消费底气不足。以上原因应主要关注第二个原因。经典的消费理论认为,居民消费的多少取决于可支配收入、对未来的预期以及拥有的财富等因素。理性的消费者是以实现效用最大化为目标,使用一生的收入,规划一生的消费与储蓄,将消费的即期决策推广到跨期决策,因而当前收入只是决定消费支出的因素之一,预期和财富也是决定消费的因素。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影响预期的重要原因之一,成为决定消费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关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消费的重要拉动作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了,人民群众没有了后顾之忧,消费底气也就足了。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可以也应该有所作为。所以,应该提倡建立五支柱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着力加快商业保险的发展,使其与社会保险呈现互动共生的良性发展关系,其中很重要一点就是基于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消费需求重要的拉动作用。商业保险给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可以为消费金融业发展提供长足动力。
八、几点建议
消费金融业的发展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共同构筑促进消费金融业发展的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在保险支持消费金融业发展方面有以下建议:
第一,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消费金融与保险公司要形成合力
消费金融公司业务主要特点是贷款业务数量多、额度小、风险大、信贷风险控制成本高、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是消费金融公司对个人消费信贷风险实施有效控制的基础和前提。例如,美国高度的货币电子化为个人消费信用档案的登记提供了便利,个人信用表现包括第一次信贷消费后的每一次贷款、透支及还贷情况,都将由电脑统计入个人信用档案。美国先后成立了三家主要的信用报告机构,并且资料可以相互的交换,整个信用报告受FCRA 法案的监管。由于这些信用机构的存在给贷款机构节省了对申请人信用的调查时间,大大提高了贷款的发放效率。因此,我国要发展消费金融业,必须重视信用评估体系的构建。对于消费金融公司而言,目前正处于起步阶段,迫切需要一个完备的信用评估体系支撑其发展。但是,我国的征信体系尚不完备,虽然很多部门建有自己的信息系统,但彼此之间并不共享。这就意味着消费金融公司只能依靠自己对发生过交易的客户进行信用累计,但这个过程将非常缓慢,而且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建议消费金融公司与保险公司加强合作。保险公司要利用自身优势和公司资源,尽快建立信用评估体系,不断完善信用记录机制、建立健全信用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标准。同时针对消费金融需要,创新保险产品,为消费金融发展提供一整套的征信支持和产品供给,有力促进消费金融业发展。
第二,在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方面,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商业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具有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补充的双重属性。商业保险能够提高社会保障的程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结构,还能够使社会保障形式多元化,我国现在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政府的财力决定了我们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只能提供最基本的、低水平的保障。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方面应该由政府、企业、个人三方面来支持。对于企业和个人养老保障、医疗保障这一块,商业保险就可以发挥很好的作用。这样,基本需求层次的保障可以由社会保险覆盖,而有条件的人超过社会保险保障程度的需求则可以通过商业保险来实现。例如,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的账户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就是一支重要的力量。如果没有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方面发挥作用,我国就不可能建立起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要努力在保险产品的设计、服务手段的提升、保险网络的安排以及扩大保险覆盖层面等方面下工夫,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对保险保障的需求,争取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而在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拉动消费金融需求方面发挥出积极作用。
第三,在展业方面,消费金融公司加强与大型金融机构的合作
从国际经验来看,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机构主体乃至消费金融公司的发起机构往往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从而更适应消费金融多样化、短期化、小额化的特点。在美国,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用合作机构、储蓄和贷款协会,甚至一些大型零售商、石油公司等都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开展消费信贷业务。多元化的消费信贷机构不仅有效促进了市场竞争,也使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但是,根据银监会《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七、八条的限制条件实际上挡住了大多数的中小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类型市场主体的进入,事实上,仅主要出资人总资产规模一项就将大多数的地方性商业银行以及其他市场主体挡之门外:大多数的地方性商业银行的总资产规模都难以达到800亿元以上,而像国美、苏宁这样的零售业巨头的总资产规模也仅仅两三百亿元。同时,一个运作良好的金融机构,必须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以及过硬的品牌。在市场优胜劣汰规律的支配下,那些专业从事消费金融却实力和信用平平的公司,很难与传统银行的个人信贷部门竞争。因此,建议消费金融公司通过靠大联强,实现跨越发展。例如,消费金融公司与保险公司合作,保险公司通过征信服务、个人信用保险以及小额信贷保险的产品创新,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与大型保险公司合作,利用其资金实力和品牌优势,借力发展。
第四,要加强金融教育
理论上来说,金融教育是一个帮助个人(包括消费者、投资者和职业金融从业人员)克服心理弱点、提高理性程度并拓展金融知识的过程。金融教育可以改变个人的消费储蓄习惯,会对一个国家的经济金融体系产生深远的影响,决定了金融体系是否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从长远来看,金融教育可以创造更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需求,促进金融业的产品和服务创新。中国的金融教育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帮助投资者建立风险意识和理财意识,了解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本质和用途,并学习成熟的投资理财技巧。因此,要加大金融教育力度,改变人民群众传统的消费观和理财观,从而优化发展消费金融的软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