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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应对海外投资环境变化 构建事前事中事后一体化权益保护机制
时间:2020-06-25 作者:刘珺
  我国的海外投资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目前,我国已发展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达2万亿美元。随着我国海外投资规模的不断增大,投资权益保护也日益迫切,尤其是在当前逆全球化、保护主义、民粹主义等抬头的背景下,对我国海外投资权益保护体系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我国海外投资环境发生深刻变化

  对我国海外投资权益保护体系的研究,离不开对我国海外投资环境的分析研判。根据英国学者邓宁 (Dunning)的投资发展周期理论,我国正处于对外投资发展的第四阶段,将出现企业快速“走出去”,海外投资快速增长。未来,随着资本账户开放及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深入推进,我国甚至也可能出现资本净输出格局。但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我国海外投资环境更加复杂多变。因此,在对我国海外投资环境进行系统、深入分析基础上,探讨海外投资权益保护问题可能意义更加重大。

  宏观层面,一是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民粹主义抬头,中美贸易摩擦趋于长期性和复杂性。5月20日,美国白宫发布的《美国对中国战略方针》明确提出,中美成为“长期战略竞争关系”(long-term strategic competition),未来中美脱钩风险有所加大。中美关系是最重要的双边关系,相应的变化,特别是负向迁徙,影响是世界性的、持久性的。

  二是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世界经济陷入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衰退,全球金融市场动荡加剧,欧美等国可能持续“甩锅”中国以推卸责任。传统的投资逻辑被地缘政治、地缘战略等因素严重扰动,中国对外投资的正常商业行为往往被抹上“扩张”或“霸权”的色彩。

  三是全球负利率愈演愈烈,欧洲、日本在负利率泥潭中越陷越深,英国史上首次发行负利率长期债券,美国联邦基金目标利率在今年三月份连续两次大幅下调后,已降至零利率,距离负利率仅一步之遥。加上疫情应对过程中欧美日等国财政、货币政策大剂量、非常规地运用,甚至财政货币化等非典型工具的力度加大和使用扩围,资金作为资源要素并不是瓶颈,“太多的资金追逐太少的项目”,标的资产和标的项目的估值体系异变,混沌的成分远大于秩序。

  四是随着中国海外投资快速增长,与美欧日等国制造业的回归、再岸化以及供应链内化的趋势相碰撞,投资标的所在国的收缩和国的“走出去”形成错配。

  五是“一带一路”投资的商业化、市场化原则与国与国之间的友好关系无法泾渭分明,友好国家特别是非洲、拉美国家对中国投资的违约或欠账,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后续处理难以标准化或基于市场经济原则。不把投资成败建立在特定政府或特定政府首脑的基础上应该是付出巨额代价而得来的经验。

  中观层面,海外投资政策风险明显提升。一方面,部分欧美国家以威胁国内市场公平竞争、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等为由,普遍加大对中资企业海外投资的审查和监管力度,设置新的限制性规定;另一方面,境外监管法规日益繁杂,对公司治理、反洗钱、反恐、反逃税、行贿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监管约束日益严苛,审查标准更趋严格。境内看,近年来监管机构对境外投资、跨境并购等的监管也持续加强。

  微观层面,企业信用风险显著上升。过去几年中资企业“走出去”失败率较高,投资并购领域存在决策盲目性,产生“跟风炫耀”及“蛇吞象”等现象,对并购标的价值缺乏理性评估,出现非理性投资,经营整合能力较弱。而疫情使得原本就处于下行趋势中的全球经济雪上加霜,直接导致不少企业面临生存问题,信用风险跨区域传导速度加快。必须明确,好的境外投资不仅是买到好的海外资产,而且是以合理的价格买到好的海外资产。

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完善海外投资权益保护框架

  学术界一般根据对外投资动机的不同,将对外直接投资模式分为美国模式和日本模式。美国模式是市场寻求型,那些具有领先地位的优势企业(以跨国集团为主)率先进行海外投资,主要目的在于扩张市场和维护自己的国际垄断地位。相应地,其海外投资权益保护机制也表现出强势姿态,经常将国内法作为海外投资权益保护的基础,特别是长臂管辖,辅以经济金融手段、多边组织等。日本模式则是效率寻求型,主要是那些在本国已经或即将失去比较优势的企业率先走出去,目的是获取东道国廉价的资本和劳动力。因此,日本形成了着眼出海企业内部引导的“预防式”和出海企业外部助力的“反馈式”两种有特色的海外利益保护机制。

  当前中国的海外投资兼具日本模式和美国模式。日本模式可借鉴成份可能更多一些,但日本模式保护力度难免不足。而过于依靠政治力量强势维权容易激起东道国反感和国际舆论压力,尤其是在我国海外投资环境更趋严峻的背景下,美国模式可能不利于我国海外投资的长远发展。最为重要的是,中国的政治体制、经济模式与欧美日等均不同,反映到海外投资以及权益保护体系建设上仅以“拿来主义”的态度直接对标借鉴的效果注定不会太好。在对美国、日本的经验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对英国、荷兰、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经验进行归纳总结,从而为我国的海外投资权益保护提供更全面的理论和现实支撑。

  在设计和完善我国海外投资权益保护框架时,一方面可以沿用既有模式,另一方面也有必要探索新模式。2018年,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达178.9亿美元,占同期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的12.5%。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权益保护方面,可以考虑基于“共商、共建、共赢、共享”原则进行具体分析,形成可操作性强的规则和制度,继而在实践中予以运用,以便建立符合“一带一路”区域特色,以及更符合我国利益的保护机制。

针对国家、企业、个人等不同主体 制定差异化策略

  建议在我国海外投资权益保护框架的基础上,针对不同主体海外投资权益保护的具体策略分别进行研究。

  海外投资权益包括国家、企业、公民等经济主体进行海外投资(不含对外证券投资)的权利和从中获得的合法经济利益。因此,海外投资主体大体上可分为国家、企业、个人三个层面。

  国家层面来看,以主权财富基金——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例,截至2018年底,中投公司总资产9406亿美元,在其境外多元化投资组合中,另类资产和直接投资占比超过40%。企业层面来看,中国非金融类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达1.76万亿美元,对外金融类直接投资存量2179亿美元。个人层面来看,随着居民财富的快速增长,高净值人士海外投资也出现持续较快增长。根据麦肯锡对高净值客户的调研,约有60%的高净值人士都配置了海外资产。

  不同投资主体的资源禀赋、资产规模、风险偏好等不同,相应的海外投资权益保护策略也不尽相同。比如,国家层面的海外投资权益保护,政府力量及多边组织力量可能发挥更大作用;大型国有企业也可以借助政府力量、多边组织力量开展海外投资权益保护;民营企业可能更多的依赖法律、保险及民间安保体系等方式。

构建事前事中事后一体化的海外投资权益保护机制

  当前我国海外投资权益保护面临更加复杂的环境,而且存在保护能力不足、工具使用受限、企业自身保护意识不强等问题。在针对经济制裁、安全审查、国际仲裁、外交保护、领事保护及当地救济等事后保护机制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事前和事中保护机制也应不断完善,从而构建起事前、事中、事后一体化保护机制。事前和事中保护机制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大力推进保险业走出去,提高保险利用效率。对大多数海外投资主体来说,保险是最有效、成本最低的保护方式。2018 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新投保项目涉及承保金额仅148亿美元,仅占当年我国海外投资流量的10%左右。而美国在对外投资领域,不仅有美国国家投资保险公司等可以提供高达投资金额75%的保险机构,还有大量机构提供细分市场保险服务。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大幅提升海外投资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提升保障能力,同时,加大宣传培训,扩大海外投资保险覆盖面。此外,应大力支持保险业“走出去”,为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提供更完善的保险服务。

  二是加强前期尽调,建立系统的尽调机制。大力发展专门从事海外投资咨询研究第三方机构,对海外投资进行全面细致的研究,提前预判项目风险情况。好的投资是对权益最好的保护,而失败的投资即使运用多元化手段进行权益保护的救济,那也是事倍功半。有条件的企业,还应设有专门应对各类风险的管理部门,密切跟踪各类海外投资项目进展,对可能引发投资项目风险的事件,科学评估其风险等级,并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此外,还可以与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加强日常合作交流,做好事前事中管理。

  三是建立国别风险评级体系。成立专注于国别风险评级的评级公司,更多地从中国视角和中国海外投资的特点量化国家风险,更有针对性地给予投资者可对标的风险评价指标。

  银行业是海外投资的主体之一,国有大型银行海外布局完善,资产规模较大,在美国等国家“长臂管辖”滥用背景下,银行业海外投资权益保护也日益重要。交通银行是较早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之一。1908年,交行成立之初就在香港开设了分号,1909年初又在安南(现在的越南)设代办处,1910年新加坡分号、仰光分行开业。目前,交行已建立起“以亚太为主体,欧美为两翼,拓展全球布局”的境外银行机构布局,海外资产占比近12%。

  从交行的实践经验来看,我们也充分运用了协商、谈判、保险及法律等多种手段开展海外权益保护。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深入分析国别风险,将风险关口前移,在海外机构布局前,全行多个部门会提前进行深入研究讨论,同时,紧跟国家“走出去”战略,进行选点布局。二是持续推进本地化经营,大力招聘当地员工,并聘请当地风险官、法律顾问等,通过树立良好的本地公众形象,融入到投资所在国的经济发展中。三是不断完善合规反洗钱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战略投资者作用,持续强化内控合规管理。在我国海外投资环境日益严峻形势下,商业银行更应学习借鉴国际大型银行经验,比如借鉴国际先进实践,在集团层面设立全球合规官,同时成立专门的团队,强化对各国经济金融、政治、文化、法律等的研究,为海外投资提供指导。

  未来在分析海外投资权益保护时,可以进一步关注以下几点:一是在我国海外投资环境深刻变化,特别是低利率、流动性过剩的环境下,如何找到好的投资标的。二是国际经验(英国、荷兰、韩国、新加坡等国的经验)对我国实际情况的借鉴意义。三是针对国家、企业、个人等不同投资主体制定差异化策略。四是构建事前事中保护机制,以及国别风险评级、科学尽调安排等前置型投资权益保护机制。


作者刘珺系 CF40成员、交通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候任),本文为作者6月13日在CF40内部课题评审会暨“双周圆桌”第300期“构建我国海外投资权益保护体系”上的演讲内容,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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