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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平台销售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私募类产品的几个问题
时间:2021-09-21 作者:孙天琦
  继管理部门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展示销售存款(1月)、信托计划(7月)进行调研、规范后,市场又反映互联网平台存在面向不特定对象展示/销售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私募类产品的情况。

  我们认为,销售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私募类产品需持牌。私募类产品不应在网上无差别宣传,不能让所有人都可看,只能特定对象可见,“特定对象”的确定规则应该审慎。购买环节合格投资者认证是关键。

一、销售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有关规定

  持牌经营要求。代销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子公司)、私募基金,需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根据监管部门2018年颁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自行销售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或者推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行业协会2016年制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在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监管部门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协会会员的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监管部门2020年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并指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是专业从事公募基金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宣传推介的特定对象要求。关于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根据监管部门2016年颁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的除外。

  关于私募基金,根据监管部门2014年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行业协会2016年制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要求,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并规定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二)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三)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四)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私募办法》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五)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六)募集机构根据问卷调查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国际上,以美国为例,监管部门对线上销售私募证券的规范有一个演化过程。

  (1)SEC允许发行人或其经纪交易商在某些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向投资者推介私募证券。1982年,SEC颁布的D条例规则506(b)规定,在满足D条例有关规定(如限制转售)的情况下,私募证券发行人可以向许可投资者(accredited investor,资产、收入、或专业能力等达到一定标准的投资者)和不超过35个成熟投资者(具备金融、商务方面知识和经验的普通投资者)募集资金,禁止以一般性广告或公开劝诱方式销售私募证券,如在报刊、电台上做广告。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2000年SEC发布解释文件指出,若发行人或其经纪交易商与受要约人之间建立起既存的、实质性关系,通过互联网销售私募证券不构成公开劝诱,并举例:某注册经纪商通过邀请陌生投资者在线填写调查问卷的方式建立客户关系和相关客户数据库,并从中筛选出其认为符合许可投资者和成熟投资者条件的用户,允许他们访问加密网页并查看今后发布的私募投资机会,这一行为不构成公开劝诱。

  (2)美国近年放松了私募证券的宣传推介要求。2013年,SEC根据《创业企业促进法案》要求,在D条例规则506下新增一个“私募”安全港,规则506(c)。在满足D条例有关规定(如限制转售)的情况下,私募证券发行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社交媒体、电视等媒介发布广告,但所有购买者均应为许可投资者,且发行人履行合适程序验证购买者的许可投资者身份,例如对购买者收入或财产状况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或取得注册投资顾问、注册经纪交易商等其他机构已认证该购买者为许可投资者的书面证明。

二、互联网平台展示/销售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的主要模式

  目前,部分互联网平台与旗下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等合作,以个人投资者为目标客户,展示、销售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模式一:点击某互联网平台APP首页的“高端理财”,显示跳转页面,提示“即将进入××基金销售平台”。互联网平台APP对访问用户设置实名认证、风险测评、合格投资者承诺等“三道门槛”。只有经过筛选的特定对象才可以进入销售专区查看私募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信息。同时,在后续购买环节,用户需要按规定完成上传资产证明等合格投资者认证后,才能进行购买操作(包括付款、合同签署等)。有的互联网平台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测评结果设置产品查看权限,禁止保守型的用户查看超出其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有的互联网平台不论投资者风险测评结果为何种类型,都允许其查看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

  模式二:有的互联网平台APP对访问用户设置合格投资者承诺一道门槛,用户进行承诺即可进入销售专区,查看在售的多只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合格投资者认证后可进行后续购买操作。此类模式下,互联网平台APP虽然对访问用户也设置了一定的筛选程序,但能否真正起到筛选特定对象的效果,其有效性有待讨论。

  也有观点认为,相比于特定对象管理,更关键的是在购买环节把好合格投资者认证关,确保只有资产证明、收入证明或投资经历证明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的用户才能购买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私募类产品。有投资者反映,其在某“腰部”互联网平台上验证环节程序没有走完就下线后,平台销售人员会电话联系并告知投资者,可以帮助编造资产证明等资料以利于审核通过。

三、如何在规范中发展

  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互联网平台与持牌机构合作展示/销售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私募类产品,有利于增强中小机构获客能力、提升私募类产品销售服务标准化和便利性,市场反映也有利于减少线下柜台销售人员受业绩提成驱动而误导、诱骗消费者的情况。如何在规范中发展?

  一是销售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私募类产品需持牌。互联网平台应牢固树立、持续强化持牌经营理念。对于非持牌的互联网平台没有通过持牌机构页面而是直接展示或者介绍、推介私募类产品的,应从严认定为非法从事金融产品销售活动,依法严查重罚。功能监管要落地,不能说“牌照不是我发的,不归我管”,也不能以“人手不够”搪塞,人在“阵地”在。互联网平台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定要“打早”、“打小”,因为其散播、扩张速度很快。

  二是私募类产品不应在网上无差别宣传,不能让所有人都可看,只能特定对象可见,“特定对象”的确定规则应该审慎。对于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等私募类产品的特定对象管理规范,可进一步研究、完善,例如参考私募基金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实名认证、风险测评、合格投资者承诺等),探索统一私募类产品的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特定对象能够在数字平台看到的产品的风险类别也要与投资者风险测评结果相一致。考虑到投资者成熟度、市场完善性等因素,对于私募类产品的特定对象认定不宜放松,对于互联网平台和持牌机构在合作中存在的向不特定对象展示/销售私募类产品的行为,必须依规严格禁止,重罚违规。

  三是购买环节合格投资者认证是关键。牢牢把住合格投资者认证关,合作机构应严格审查认证材料,在业务合规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发挥大数据技术优势辅助核验,确保只有合格投资者才能购买私募类产品。线上线下的合格投资者认证要一致。金融机构与代销机构之间的责任划分要清晰。

  四是研究完善其他线上操作的规范。明确合同签署等线上操作(比如视频面签、签署电子合同)的合规性规范,研究金融产品电子合同管理、线上销售过程留痕的统一规范等有关问题。

  市场头部金融企业和平台公司应该在市场创新发展中的市场秩序规范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站在行业的高度及时与监管沟通。


作者孙天琦系CF40特邀成员、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本文系作者在CF40主办的第四届金家岭财富管理论坛全体大会II“统一监管下财富管理差异化发展”上的主题演讲,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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