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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智能金融三大发展趋势
时间:2022-12-06 作者:杨凯生
智能金融能否颠覆金融本质?

  如何认识智能金融?所谓的智能金融,就是通过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特别是人工智能等一系列科技手段,赋能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来持续推动金融业的服务升级、产品创新和经营模式变革。

  这些年来,智能金融在上述方面都取得了重要成绩和显著进步,确实已经出现了布莱特·金(Brett King)先生在《银行4.0》一书中所描述的“金融服务无所不在,就是不在银行网点”这种趋势,比如网点在减少,到网点享受金融服务的人员在减少等。当然,我也不完全赞成布莱特·金的说法,我认为,即使智能金融再进一步发展,银行网点也不会全部消失。

  智能金融发展历程表明,依托人工智能等一系列新兴科技相互融合、协同发展,智能金融在有效推动传统金融的风控、营销、客户运维、投研、投顾等方面已经取得了一系列的突破和创新。

  但同时,智能金融目前仍处于比较初级的发展阶段。具体表现在,大部分所谓的智能金融应用依旧集中在既有的金融场景,即主要还是通过自动化、模型化等方式优化传统业务流程,提升人工服务效率。真正运用智能技术拓展金融服务范畴、实现金融模式变更或者营造一种崭新的技术生态实践的相对较少。

  从本质上说,智能金融当前改变的主要还是实现金融服务的手段。智能金融发展下去,会不会改变传统经济金融理论上所说的金融本质,即“金融是跨时间、跨空间的价值交换”,这需要时间和实践来进一步检验。有专家认为,这有充分的想象空间。我觉得还需要再看一看。

把握智能金融三大发展趋势

  当前,快速迭代的人工智能技术推动了智能金融创新发展,也使其出现了多元化、复杂化、跨领域等特征。由于金融具有事关国家经济命脉和社会大众福祉的特殊性,需要充分注意金融运行的外部性。应该在把握好智能金融本质的前提下,推动智能金融朝着正确方向有序发展,这既需要产业界的不懈推动,也需要监管当局的未雨绸缪。总的来看,判断和把握智能金融发展趋势非常重要,未来有三大趋势值得关注。

  第一,智能金融应用的服务场景一定会不断丰富。智能金融的重要发展目标之一是通过智能技术的应用持续推进金融业降本增效,提升金融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例如,利用流程机器人技术(RPA)减少人员的占用,实现机器换人;通过数据深挖来洞察客户需求,实施“千人千面”精准营销,大幅降低成本,使得过去靠人工手段难以实现商业目标的长尾客户业务、普惠金融业务变得更加可持续。

  如果智能金融能够在这些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实现既服务于长尾客户、普惠客户,又实现金融机构自身商业目标,则金融机构在下一步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以及实现第二个百年目标中将做出更大贡献。

  第二,随着科技企业和金融企业的不断跨界合作,智能金融创新发展的能力一定会不断提高。随着智能金融不断发展深入,仅仅采用现成的智能技术简单发展模式,将无法满足其未来发展需要。因此,一方面,科技企业会根据特定金融场景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特定的技术支持,比如推出低代码或者无代码、拖拽式的各类金融业务运营平台;另一方面,金融企业自身会更加注重围绕金融业务的发展需要来提升自己的智能技术开发、管理和应用能力,促进智能金融创新。所以下一步,智能金融的创新发展必然是一个跨界尝试和共同努力的过程。

  第三,对于智能金融的监管要求一定会不断加强。智能金融采用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具有技术上的黑箱属性,即在技术上有一种不可观察性或者难以理解性。这种黑箱属性在全球范围内导致了某些方面人工智能模型的滥用,致使风险事件不断发生,这给金融监管带来了巨大挑战。

  从这个意义上,强监管将会成为未来智能金融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更好地发挥智能金融服务社会大众的作用、引导智能金融健康发展的同时,有关部门一定会加强监管立法、建规、建制,以应对智能金融风险的复杂性。总之,监管部门需要研究应用智能手段来应对智能金融所带来的一系列非常规风险。

  同时,金融企业自身也要主动适应强监管的要求,建立切实有效的企业级数据资产、人工智能模型、业务运行平台等内控机制,增强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理能力。由于外部监管可能会滞后于智能金融的实际发展,金融机构、科技企业应主动加强自控自律,摒弃一切急功近利、不计风险的思维模式,这是“金融向善”的一项基本要求。要汲取前些年包括P2P在内的一些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中的一系列经验教训。

维持智能金融透明度 需考虑金融伦理问题

  《明珠湾智能金融发展报告(2021)》包含了国际智能金融监管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其中提到“要确保智能金融维持足够的透明度”,这一点显然是有意义的,尤其是针对智能金融所涉及的各类模型、算法的不可观察性、黑箱性。

  报告还提到,消费者的贷款审批决策要对贷款的需求者保持一定的透明度,即贷款的审批决策是不是由智能算法决定、为什么会被拒绝、使用什么数据决定等情况,都要对受到影响的主体保持透明。同时报告还要求:对受到影响的主体要有救济途径;及时纠正用于决策的不正确数据等。

  我认为,提出这些做法的初衷是好的,也有一定道理,但这涉及法理问题和金融伦理问题。肖钢同志认为,要避免智能金融对消费者不当负债或过度负债的诱惑,我很赞成,这一点很重要。

  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的消费者这两者之间,应该是平等的民事责任主体,他们之间的借贷等金融交易应该是基于双方自愿自主的民事行为。要求金融机构满足所有借贷人的需求,否则就要对未满足借贷需求的理由承担一系列举证义务,这似乎并不合理。且不论借款人的借贷需求是否合理、借款人偿贷能力是否足够、借款人偿贷愿望是否良好等,就金融机构自身而言,即使想发放贷款,其能力也并非是无限的,因为金融机构能够提供的资金并不是无限的,金融机构的风险抵补能力如资本金、盈利能力等也并不是无限的。

  所以上述要求能不能、应不应作为对我国的启示,建议还需慎重一些。尤其是如果用作今后出台监管规定的参考,应该注意避免引导过度借贷、过度消费等行为,否则既不利于防控金融风险,也不利于建设良好的信贷文化。


作者杨凯生系CF40学术顾问、中国工商银行原行长,本文为作者在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与中国金融四十人研究院主办的《明珠湾智能金融发展报告(2021)》发布会上所做的主题交流。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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