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6年,英国数学家克拉夫特·希尔德(Clive Humby)就曾预言:“数据是新的石油”。2024年9月初,PayPal全球副总裁在第六届外滩金融峰会上,将数据的重要性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将其比喻为“新经济的氧气”。
数字化浪潮至今,数据确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商业成功的关键要素,如同工业革命中的石油一样举足轻重。企业,甚至国家,都将数据视为提升生产力的重要抓手、新经济发展的源泉。数据对企业经营和社会经济的驱动作用,逐渐具备了生产要素的属性。因此,将数据定义为资产、并将其计入会计报表,成为近年来的热点话题。
回顾过去几百年的经济发展史,会计作为描述经济活动的“货币语言”,一直在记录和反映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中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企业的销售、采购、投资、融资等经营活动,都需要通过统一的会计语言进行记录和反映。会计报表作为一套成熟的会计核算规则,能够有效、科学地反映企业的投入、产出、损益等情况。随着经济形态的不断升级和社会运行方式的演进,会计核算规则也在不断完善,为外部利益相关者提供了洞察企业经营状况的窗口,使经济活动得以有序化、立体化地呈现。
然而,数据不同于石油,它看不见摸不着,数据的无形特性使其难以像传统资产那样被直观认知,要实现数据资产的科学入表,面临诸多挑战和难题,但对于适应新经济时代的发展需求而言,又无疑是必经之路。因此,会计核算规则亟须做出适应性调整。
本文尝试厘清其中的关键问题,并提出一些可操作建议。
数据资产为什么要入表?
这个问题既简单也复杂,是最关键的问题。
从目前各方面数据入表的探索看,入表的目的大致有三个:一是改善资产负债表。这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增加数据资产提高企业总资产规模,另一方面降低资产负债率;二是通过增加资产以获得更多融资。这是降低资产负债率的另一面;三是以数据资产作质押获得融资。这可能是各方面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最现实的目的。
暂不讨论这些目的是否合理,先探讨为实现这些目的可能遇到的问题和风险。
所谓数据资产,本身就是一个边界和内涵都非常模糊的概念,似乎所有可以被数字技术数字化的信息都可以称为“数据”。这些数据,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可能有作用,也可能没有什么作用;可能可以直接改善和提高生产、经营、销售和管理的效率、效益、质量等,也可能起到一些间接或辅助的作用;有些可能成为产品或服务的组成部分,有些则可能直接作为可出售的产品或服务。
这种多样性决定了不能简单地将所有数据都视为资产,更不能不加区别地将其入表。
现有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除了现金和存款,基本上都是企业投入生产和运营的成本和应收款(投资也可视为一种应收款)。如果是购买的数据,其成本本来就已入表,无非是归属科目问题,对改善资产负债表并无实质性影响。目前财政部的指导意见是按数据使用性质在存货、无形资产等会计科目下设子科目进行核算。
如果以资产数据入表,则更为复杂。如果生产这些数据有明确的成本投入,以成本入表便顺理成章。但如果这些数据的生产成本难以计算,或投入很少却要以较高的估值入表,那么入表的必要性和意义就值得商榷了——取决于这些数据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所起到的作用:
第一种情况,这些数据成为产品或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甚至直接就是可供出售的产品或服务,这样的数据作为资产是毫无疑义的。
第二种情况,这些数据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效率,如改善企业内部管理流程,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增加了盈利。这种情况下,尽管数据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并不足以作为资产入表。比如,广义上,企业的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手册等都是数据,虽然制定这些规章制度等的人工成本已经入表,但这些数据本身没有必要作为资产入表。
第三种情况,单纯将企业内部数据归总作价入表,但对企业经营管理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后两种情况的入表资产,会带来风险隐患。
将不适合作为资产的数据入表,会导致资产虚增。为了平衡资产负债表,企业要么增加负债,实质上提高了资产负债率,扩大经营风险;要么虚增权益,同样导致企业经营数据失真。这种失真可能误导企业管理者和金融机构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判断,进而导致决策失误。
数据交易与抵押:特殊性带来的新难题
在数字经济时代,将数据资产入表并作为质押品获得融资成为很多企业的一种期待。然而,“数据资产”能否承载这种期待?
首先需要明确,并非所有资产都适合作为融资的抵押物或质押品。一项资产若要成为合格的抵质押品,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一是资产本身具有足够且稳定的价值,即必须是真实的、为市场所认可的价值,而不仅仅是报表上所记载的价值;二是具备明确的权属。所谓明确的权属,是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完全转移的权属;三是具备可交易性,即方便变现以归还债务本金与利息。
因为必须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目前资产负债表中的大多数“资产”都并不能作为债务的抵质押物,而对于“数据资产”,更需要做具体的分析。我们从数据的三个重要不同点来入手剖析:
1. 数据作为资产,与其他资产的不同。
资产包括多种类型,数据作为一种新型资产有其独特性。传统“资产”中除了现金与存款等,还包括生产经营中的耗材。耗材会随着生产经营不断消耗,直至消失。而数据则不同,它不会消失,反而会不断增加。但由于生产经营活动性质的差异,数据对生产经营的价值变化很大。有些数据的价值会越来越大,有些则可能用过一两次就失去价值。
固定资产是另一类重要资产。它们的价值通常逐步减少,采用折旧法计算。部分固定资产如房屋可用公允价值计算。这些资产最终都需要进行残值处理,从而实现从价值到实物的归零。数据不属于固定资产,可能需要根据不同性质确定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理论上,数据可以删除归零。但实际上,数据可以永久保存,只是其价值难以确定。
当数据作为可出售资产时,类似产品或服务,但有显著不同。传统产品和服务,每次出售都是独立的交易,卖掉了卖家手里就没该产品或服务了。而数据出售后,出售者仍然拥有该数据,并可以无限量出售。这给会计核算带来了问题:当出售数据资产获得收益时,资产端应如何减记?如果作为“服务”出售,就不存在可出售的资产,因此不需要减少存货,也就没有理由将服务性数据作为资产入表。
资产中还包括应收款、收益权和投资,代表未来的可能收益。数据似乎不具备这种属性。某些数据可能产生收益,但多为服务性收入,情况如前所述。
以上可见,数据作为资产可以设定记账价值,但多数是内部使用数据。
当作为抵押品或质押品时,其价值难以准确衡量。这些特点使数据资产在会计处理和价值评估方面面临独特挑战。
2. 数据作为交易品,与其他交易品的不同。
上述提到,数据交易与传统商品交易有显著差异。传统交易中,所有权和使用权会完全转移。一方获得,另一方就会失去。但数据交易不同。数据出售后,卖方仍保留所有权和使用权——至少目前法律上没有这种约束。因此,数据可以被重复出售。原始卖家可以继续出售,买家也能转卖。这意味着数据资产的权利可以授予或出售,但难以彻底转移。卖方在出售后仍然拥有数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在抵押质押方面,数据资产也很特殊。传统资产抵押时,银行行使权利会导致出质人失去所有权和使用权。这对出质人有约束力。但数据资产作为质押品时情况不同。即使银行行使质押权,借款人仍能使用该数据。
数据资产的权属难以彻底转移。这种质押从一开始就对借款人缺乏实质约束力。
这些特点使数据在交易和抵押中面临独特挑战。无论是法律还是实际操作,都需要新的应对方式。
3. 不同的交易标的与不同的交易方式。
近十年来,国内各地设立了许多数据资产交易所或交易中心,但几乎没有成功案例。原因在于交易方式需要与交易标的相匹配。交易方式大致可分为“集市交易”和“交易所交易”。“集市交易”主要针对货物,而“交易所交易”主要针对金融性产品。
货物交易涉及实物本身。每种货物有自己的标准,以自身价值定价。交易完成即意味着交割完成。此时,不仅法律上的权利发生转移,物品也会在空间上转移。虽然有人会倒卖,但总体上同一件商品在市场上不断买进卖出是比较少的,故而货物交易适合广义的集市式交易,比如集贸市场、百货公司、批发市场,以及非有形市场的买卖双方的直接交易。货物权属清晰,有些适合保存和快速处置,可作为债务抵押物。
金融性交易,交易的是权益,包括债权、股权、物权、收益权等,比如债券、股票、期货及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的是证券背后资产的价值及其未来可能的收益。交易完成后,交割的是权益,不涉及实物。因此,同一交易标的可在交易所反复买卖。这类交易品通常有活跃市场,可作为债务的抵押或质押品。
大宗商品市场较为特殊。它源于批发市场,但已有所不同。这类商品是社会基础物品,内部可标准化。交易时可交易物权,不对应特定物品。这一特点使得大宗商品物权可在交割前买卖,形成了如芝加哥和伦敦交易所的金融性交易。
数据资产交易涉及数据本身,类似货物交易,但自身不增值。它不适合交易所挂牌交易。各地成立数据交易所的目的是希望数据能像金融产品那样交易,但效果不佳。如前所述,数据也不同于其他货物,同一买家不会重复购买相同数据。因此,一些交易所转向备案交易,但交易依然冷清。
而订阅服务如报刊、金融信息等,虽可归类为交易,但属于服务贸易。订阅者购买的是动态变化的信息,难以标准化。这些数据本身不产生价值,价值体现在应用中。这不是金融性交易,与数据交易所期望的交易不同。信息提供商可以向多人出售同样信息,其系统可作为债务抵押物,但所售数据本身难以成为抵押物。目前许多科技公司探索的SaaS之类的服务,实质上就是服务性交易。
此外,目前艰难前行的碳交易市场遭遇的问题,有些也与数据资产交易的困难类同。当然,碳交易市场还有其特殊性,比如,理论上,由于要实现双碳目标,碳交易市场会是一个逐步消亡的市场。
资产要成为债务质押品,需具备明确可转让的权属、可实现的价值,且易于交易。从以上分析可见,目前大部分数据资产的可交易性还达不到这样的要求。
数据资产入表:构建可交易、可抵押的新秩序
数据资产入表,看似简单,实则暗藏玄机。这条通往数字经济的道路上,还有不少“拦路虎”。
首先,发展数字经济就像是在玩一场大型战略游戏。我们的目标是利用数字技术和数据这两大法宝,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让企业如虎添翼,提高企业效能。若不明确这一根本问题,仅在表面现象上喊口号并据此研发,不仅会浪费宝贵的资源,还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风险。
其次,明确数据资产入表的目的,是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经营状况。“入表”真正目的是给企业“照镜子”,如实反映经营状况;而不是给企业穿上“隐形衣”,玩数字游戏,以虚充实,掩盖甚至增加风险。数据即便不“入表”,也能发挥它的魔力,驱动经济,改善经营。
特别是一些地方城投公司等融资平台,将地方政府的一些数据包装入表,这些数据既不能改变城投公司等融资平台的经营模式,还可能给政府一些敏感数据带来安全问题。如果城投公司等融资平台将政府公共数据作为强制收费项目,将恶化营商环境和政府服务效能。如果以此数据资产质押融资,则将在原有隐性融资风险基础上叠加风险。
有关监管部门一开始就应高度关注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业务的风险。
第三,需要将“数据”进行科学分类,明确可入表资产的定义、性质、会计科目和核算规则。现在,“数据”这个概念已经成了杂货筐,啥东西都可以往里装。数据的内涵丰富且复杂,不同的数据在生产、经营、管理、研发、销售等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各个环节中作用各异,并非都具备价值或入表条件。即使入表,也需根据其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归入不同资产科目。对数据进行科学分类,明确哪些可以入表,属于什么性质,该放在哪个会计科目,以及如何核算。这样才能让数据资产在企业财务报表中各就各位,各司其职。
第四,让部分数据资产“华丽转身”,探索部分数据资产证券化的方式,真正实现交易所上架交易。交易所交易产品的特殊性在于交易的是证券化资产,而非物品本身。数据已有成熟的服务性交易和集市式交易方式。随着数字经济发展,具备自身增值能力的数据资产可通过证券化在交易所交易。这需要从金融专业角度探索。“入表”毫无疑问是这类资产的前提,而上架交易则使这类资产具备作为质押物的基本条件。“入表”是登台的门票,而能“上架”交易,则是数据资产成为合格抵押品的通行证。
最后,需探索可交易数据资产的权属实现方式。这里的“权属”不是目前一般在讨论的数据所有权、使用权等。比如,个人行为数据,是属于个人的,但个人并不采集和保存自己的行为数据,甚至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数据。采集者采集了个人的行为数据,加入了采集者的劳动成本,也应该有所有权、拥有权或使用权和处置权等。
这里的“权属”是从商业交易角度讲的单一的、完整的、可转移的交易品的所有权或权益。单一的,是指一个数据产品的所有权、使用权或权益不被不同所有人分别持有或授权。完整的,是指一个数据产品所规定的权益是完整的。可转移的,是指数据产品一旦完成交易,其权属完全转移到购买方,出售方不再拥有该数据产品的任何权属。要让数据资产变成一个完整的、可以整体转让的“商品”。这是数据资产可以证券化的基础,也只有这样的数据资产才可以作为债务融资的抵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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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产入表不仅涉及会计核算的技术问题,更关乎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解决这些问题,无疑是一场智力与创新的马拉松。但只有跑过这些坎,才能真正释放数据的价值,让数据这个“新经济的氧气”为我们的经济社会注入更多活力。
作者刘晓春系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FI)副院长;肖蕾就职于开泰远景基金(香港)投资, 本文基于刘晓春在第六届外滩金融峰会上的发言完善而成,发表于《哈佛商业评论》中文版2024年10月刊。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CF40及作者所在机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