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出资本市场改革“组合拳”,从延长A股交易时间、独董自律到破产保护
分步延长交易时长 以数字化配套对冲潜在成本
Q:您提出延长A股交易时间的建议,这一调整对提升A股全球吸引力的意义何在?
田轩:交易时间绝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时长问题,它关乎定价效率、市场流动性和投资者的真实获得感。
目前A股每天4小时的交易时间,是全球主流市场中最短的。这种设计在早期市场体量较小时或许可行,但随着A股上市公司数量已突破5400家,市场深度和复杂度大幅提升,交易时间与市场体量不相匹配的矛盾已经日益显现。
从提升市场国际化水平的角度看,延长交易时间具有多重积极意义。
第一,有利于增强与国际市场的联动性。目前我们下午3点收盘,而欧洲市场刚刚开盘,通过适当延长交易时间,可以与欧洲市场形成一定的交易时间交集,为国际投资者提供更便利的风险管理条件,这有助于吸引更多境外中长期资本参与A股市场。
第二,有助于提升价格发现效率。交易时间的适度延长,能够让市场信息更及时地反映到资产价格中,提升市场流动性和定价准确性,这是成熟资本市场的共同特征。
第三,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通过逐步实现与港股等主要市场的交易时间同步,可以有效减少因交易时差引发的信息不对称,为各类投资者创造更加公平的交易环境。
总体而言,适度延长交易时间是A股市场顺应国际化趋势、提升市场质量的重要改革举措。
Q:您提出“分三步走”方案,从与港股同步到最终接近纽交所水平,具体是如何考虑的?
田轩:改革必须考虑市场的承载能力和实施成本,所以我提出了“分步走”的方案。
第一步,也是当前最迫切、成本最低的一步,是将下午的闭市时间延后至16点。这一调整的实施难度最小,但效果显著。
它能立刻实现A股与港股交易时间的同步,为互联互通机制下的跨境交易提供更顺畅的环境;同时,16点收盘能与欧洲市场形成一定的交易时间交集,方便国际投资者进行跨市场的风险管理。
第二步,在第一步平稳运行的基础上,将上午的闭市时间从11点30分延长至12点。这样一来,A股每日交易时长将达到5.5小时,与亚太地区主要交易所基本接轨,也能更好地覆盖境内投资者的午间交易需求。
第三步是更具前瞻性的安排,将上午开市时间提前至9点,与新加坡等亚太主要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重叠,使交易时长增至6小时,接近纽交所的水平。这一步的核心目标不仅仅是增加交易时间,更是为了强化A股与国际市场的实时联动性,提升我们在全球资产定价中的话语权。
Q:延长交易时间可能会增加市场参与者的运营成本,您如何看这个问题?
田轩:这正是我需要强调的一点,即必须“以数字化为抓手,做好监管和券商的配套准备”。延长交易时间不能是简单的“一延了之”,整个生态系统的技术支持必须同步跟上。
对于监管层而言,要借此契机推进监管大数据平台的建设,运用智能化的风险分析工具,完善风险早期预警模块,增强对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监测的前瞻性和全面性。
对于券商等中介机构来说,这是一次提升服务质量、优化客户体验的机遇。他们需要升级数字化交易服务平台,通过对用户交易数据的深度分析来精准画像,为不同类型的投资者提供更精准、更便捷的交易服务。
我们的目标是通过数字化效率的提升,来有效对冲交易时间调整可能带来的潜在运营成本,让改革真正惠及市场各方,而不是增加负担。
设立独立董事协会,推动独董制度 从“监管约束”向“监管+自律”转变
Q:您建议设立独立董事协会,主要是为了解决当前独董制度中的哪些核心痛点?
田轩:当前独立董事制度的深层结构性问题核心在于权责体系的失衡:一方面,对独董的履职责任认定尚不够清晰,实践中存在“重追责、轻保障”的现象;另一方面,独董获取公司关键信息的渠道有限,履职手段与所承担的风险之间难以匹配,监督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除此之外,独董的选任与管理机制也存在待完善之处。目前,独董的提名大多由大股东或管理层主导,这与其“独立性”的核心要求之间存在一定的张力。同时,全国范围内尚缺乏统一的独董资格认定标准和系统性培训体系,导致专业能力参差不齐。现有的自律组织在对接监管、协调行业资源方面也面临局限,尚未形成有力的行业生态。
因此,我建议在证监会指导下设立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独立董事协会。其核心目标正是构建一个“监管引导+行业自律”的双重保障体系,推动独董制度从过去相对单一的“监管约束”模式,向一个更成熟、更具内生动力的双轮驱动模式转变。
Q:如果成立这样一个协会,它将如何具体运作,才能真正让独董“挺起腰杆”履职?
田轩:这个协会的定位必须是权威且务实的。它作为行业自律组织,接受证监会的监督管理,但在治理结构上要体现独立性。我建议理事会中独董代表的占比不低于50%,确保能真正代表行业发声。
围绕制度痛点,协会需要设计一系列核心职能。
第一,要把好“入口关”,建立全国统一的独董资格认定和分层分类培训体系,实行“持证上岗”,提升整个群体的专业门槛。
第二,要解决“信息不对称”,搭建全国性的独董信息库和履职信息支持平台,优化选任机制,让真正有能力、有信誉的独董能够被市场看到和选择。
第三,要建立“评价与退出机制”,制定科学的履职评价体系,并建立能够与监管有效衔接的行业惩戒机制,形成优胜劣汰。
第四,要合理“缓释风险”,推动建立差异化的独董责任保险制度,并参与到责任认定标准的制定中去,为依法合规履职的独董提供保障。
同时,协会还需要与监管部门建立定期沟通、数据共享的协同机制,与上市公司协会、证券交易所等市场主体紧密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通过这一整套制度设计,我们希望独董不再是“花瓶”或极端案例中的“背锅侠”,而是真正能够凭借专业能力和独立地位,在规范公司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的专业力量。
修订《公司法 增设“商自然人”破产专章
Q:您建议完善《公司法》并建立商自然人破产制度,这将为创业者和市场经济带来哪些关键性的赋能?
田轩:这正是对企业家精神最直接的“保护”和对营商环境最直观的“温度”体现。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为创业者构建一个“安全气囊”——当创新试错不可避免时,它能保护创业者不至于“车毁人亡”,从而敢于再次出发。
目前,我们现行的《公司法》主要解决的是企业法人的破产问题,但对“商自然人”——也就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出资人——还缺乏专门的破产保护。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创新创业的“容错机制”不够完善。
现实情况中,大量创业者为了企业的发展,往往需要以个人名义为公司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一旦创业失败,不仅公司要关门,他们个人还要背负可能终生难以清偿的巨额债务。
如果缺乏制度化的退出通道,“一次创业失败、终生无法翻身”的顾虑就会抑制全社会的创新活力,这显然与国家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导向不相匹配。
值得欣喜的是,国内多地已经开展了个人破产制度的先行试点,最高人民法院也完成了多项相关调研,这为国家层面的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和理论基础。
因此,尽快修订《公司法》,将商自然人破产制度纳入其中,正是通过制度创新为创新创业“赋能”,让敢于拼搏的创业者拥有东山再起的法律保障。
Q:建立商自然人破产制度,公众最关心的问题是如何防止其成为“老赖”逃债的工具。如何做到既保护创业者又防范道德风险?
田轩:这是一个非常核心的平衡问题,也是立法必须处理好的关键。我们强调的商自然人破产制度,核心目标是保护“诚实而不幸”的经营者,为他们提供债务豁免和经济重生的合法渠道,绝不是为恶意逃债者打开方便之门。
所以,我建议在制度设计上强调严格的边界和配套。
首先,在公司法中增设商自然人破产专章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免责制度,对因不可抗力、市场风险等客观原因破产的商自然人给予免责保护,但对隐匿财产、恶意逃债等行为要建立严格的追责机制,做到“该救的救,该罚的罚”。
其次,必须有完善的配套支撑体系。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平台,整合工商、税务、金融、司法等多部门的信用数据,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建立统一的个人财产登记系统,特别是要厘清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规则,避免通过家庭内部转移资产来逃避债务。还可以建立个人破产辅导制度,为确有需要的商自然人提供专业的咨询辅导,确保他们能规范地进入破产程序。
此外,我们还需要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建议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联合修订《贷款通则》,允许金融机构在商自然人破产案件中依法依规减免或豁免个人贷款,同时建立金融机构的免责机制,明确其在合规参与破产程序后的权利与义务,消除它们的后顾之忧。
这样,才能把法院大量“执行不能”的案件有序地引导到破产程序中来,既降低了司法成本,也化解了社会矛盾,真正实现通过制度创新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动力。
本文系在今年两会期间21世纪经济报道对CF40成员、北京大学博雅特聘教授田轩的专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