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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时间:2010-10-14 作者:周道许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来说,良好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既是经济成长的主要动力,也是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保障。从我国经济金融改革发展历程来看,地方政府行为与区域金融发展关系十分密切,在推进区域金融生态建设方面发挥着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

一、近年来地方政府与区域金融发展的关系呈现新特点

  一直以来,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进程的逐步推进,地方政府与区域金融发展的关系在不断发生变化,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纯行政干预金融活动,逐渐转变为以管理服务金融发展为主。具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993年以前,地方政府对金融业是一种强势干预模式,不仅干预金融业的机构设置,还干预金融业的业务开展,特别是干预银行贷款;1993年至2000年,随着金融部门垂直管理体系的日趋完善,地方政府逐渐认识到金融调控职能在中央,金融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应当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地方政府对金融的干预程度逐渐递减,但同时也没有承担起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职能;2000年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地方政府开始理性看待金融业改革发展,尊重中央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化解风险,补充资本,帮助地方金融机构良性发展。

  近年来,在政府职能不断转变和金融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地方政府与金融改革发展的关系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一是地方政府逐渐成为金融改革发展的重要推动者。回顾我国经济金融改革发展历程,尤其是近年来金融领域的新变化,地方政府所起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特别是通过推进组建各种形式的区域性金融组织,例如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以及投资基金等,一方面形成地方性融资平台,增强了地方政府对金融资源的控制和利用;另一方面也促进金融组织体系的完善,形成大中小、全国性和区域性金融机构共同发展的市场格局,这对优化金融市场结构,促进金融市场竞争,提升金融服务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外,一些地方政府还积极组建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多个领域的金融机构进行股权控制。与从事单一经营的金融机构相比,金融控股公司在成本、信息、风险控制、资金筹措、跨地区经营、综合金融服务、金融创新等方面都具有明显优势,有利于提升金融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能力。

  二是地方政府在促进金融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大对“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重视,地方政府充分利用财政和税收政策,积极引导支持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例如,在“三农”保险方面,通过保费补贴、税收优惠、设立地方性政策性农业保险专用基金等方式,支持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其他涉农保险的发展;在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方面,地方政府在支持银行创新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有针对性金融服务的同时,还出台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举措和办法,促进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例如贵阳市支持建设银行、浦发银行贵阳分行等8家银行共同创建了中小企业“融资快车道”,为中小企业创造与银行和政府面对面交流的机会,加快中小企业贷款速度。

  三是区域金融发展政策成为地方政府重要的经济调控手段。目前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工业化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巨大,同时也是各种社会风险和矛盾的凸现时期,政府的社会管理压力不断加大。金融不仅可以提供经济发展所需的资金,而且还可以辅助地方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因此,地方政府日益将金融政策作为一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出台优惠政策吸引金融机构入驻,提升区域金融实力和竞争力,例如给予金融机构资金补贴、高管人员税收优惠等,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尤其是鼓励农村城镇设立相应的金融机构。以贵阳为例,2010年,中信银行、花旗银行、招商银行等分别获批在贵阳设立分行,同时开设了一批政策性担保公司、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不仅丰富了当地金融体系,还提升了金融服务功能。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积极推进地方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治理结构,为金融业务发展奠定坚实的微观基础。通过在企业和金融机构间建立良好的信用关系,促进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融合。

  四是地方政府日益重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随着金融不断深化,金融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日益密切,某些地方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在特定条件下可能会发展演化成区域性甚至系统性金融风险,会严重损害地方经济社会的安全稳定。因此,地方政府从稳定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积极承担起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职责。例如,地方政府在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改制等方面,通过资产置换、协助清收不良资产等措施,有效促进金融风险化解。同时,地方政府加强与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工作协调,完善地方金融稳定机制。

  尽管地方政府与金融的关系有了积极变化,但也应看到,由于理念、历史及体制等原因,地方政府在处理与金融关系方面也有自身局限,主要表现为:一是地方政府的金融理念特别是金融资源理念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地方政府过多地注重对金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工作重心放在经济增长、招商引资上,而对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关注不够。二是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的保护有所欠缺。例如有些地方政府对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采取默认态度,对金融部门处置不良资产、清收贷款等方面不能提供良好服务,导致金融机构很难收回不良贷款,造成金融资源浪费。三是地方政府在制定金融政策时容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力争当地的金融资源用于当地,并对区域外的金融资源进行竞争,造成区域金融分割,影响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和金融业的发展活力。

二、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直接关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金融生态环境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金融生态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高低。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可以使地方经济发展获得持续稳定的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需要金融部门提供长期的资金供给,地方政府只有充分发挥各类金融资金的优势和特点,为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形成银行、资本市场、保险等各类资金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的良好局面,才能保证地方经济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例如,一部分大、中型企业的资金需求,从大银行取得,中小金融机构和各种投资基金等对应的是中小企业;而另一部分大、中型优质企业的资本金需求则需从资本市场取得、流动资金需求从债券市场取得,而基础设施建设可以充分利用保险资金,等等。此外,与全国性的金融机构相比,地方金融机构在服务的细化和侧重方面,更能结合当地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业务创新等方面,可以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更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

  二是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有利于促进地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一个地方的金融发展水平以及金融生态环境对当地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一方面,通过资本在不同产业间流动和再配置,使产业的规模发展和结构改变,推进产业优化升级。例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可以通过创业投资、资本市场等方式来获得技术创新所需的资金,同时也可以通过保险来分散技术创新过程中的风险,促进科技成果进入技术市场和提高成交率,从而推动区域生产技术进步。另一方面,通过整合金融资源,促进各产业协调发展,提高地方产业的整体竞争力。尤其是可以充分利用民间金融的作用,支持经济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和政策扶持的产业,弥补财政和信贷资金支持力度的不足。

  三是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谐。金融保险不仅具有资金融通的功能,还具有社会风险管理功能,特别是随着近年来政府职能逐渐转变,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管理和转移机制,其社会风险管理功能日益显现。例如,在煤矿和高危行业、校园安全、交通安全及医疗卫生领域,通过相应的责任保险,用市场化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不仅有利于政府公共服务创新,而且降低了社会管理成本,促进社会稳定和谐。而一些地方政府在拆迁工程、物业责任等领域,通过利用“拆迁工程综合保险”,“物业责任综合保险”等新险种,不仅分担了政府管理责任,而且为拆迁群众提供了相应保障。

三、大力发挥地方政府在促进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方面的作用

  地方政府行为是构成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关键因素。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不仅需要金融机构努力提升自身竞争力和服务能力,更需要地方政府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在政策、法律、制度、信用等方面为金融机构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一)地方政府推进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应坚持三个原则

  一是坚持遵循经济金融发展规律。地方政府在制定出台经济金融的相关政策制度时,应当认真研究经济金融发展规律及变化的趋势,明确地方经济金融的未来发展定位与战略,使各项政策能反映经济金融发展规律,反映金融实践客观需要。

  二是坚持立足地方经济社会实际。我国各地经济金融及社会发展状况存在较大差异,地方政府要紧密结合地区的区位优势、资源禀赋和经济基础以及人文环境,探索建立适合自身实际的金融发展模式。

  三是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地方政府应树立服务的理念,金融工作应由行政管理为主向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为地方金融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地方政府推进金融生态建设应着重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地方政府要正确理解把握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并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引导金融机构围绕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将贯彻国家调控政策措施与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形成良性互动。

  二是处理好金融政策与产业发展的关系。地方政府在制定金融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时,应注重二者的协调配合,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地方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情况对资金流向进行调整,完善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动态协调配合机制,更好地发挥金融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促进金融对地方支柱产业、重点行业、先进产能、高新技术、新兴战略性产业的推动作用。

  三是处理好金融发展与社会建设的关系。地方政府在出台政策引导金融资源配置时,要兼顾效率和公平。金融不仅应支持地方的投资、消费以及贸易往来,服务地方经济增长,还应当着眼于当地社会发展,为“三农”、中小企业等提供金融支持,使弱势产业、弱势人群获得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

  四是处理好金融发展和风险防控的关系。地方政府既要加强对金融的扶持和引导,促进金融健康稳定发展,又要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及时掌握辖区内金融运行与风险状况,防范突发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特别是要注重防范金融创新活动中的风险,要引导和管理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原则下进行区域金融产品创新。

  (三)地方政府推进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应采取的措施

  一是制定适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金融发展规划。地方政府应将地方金融业发展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经济金融发展实际,配套制定包括财税、土地、人才、业务发展等方面的金融业发展支持措施。不仅为金融机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金融产品创新,丰富金融服务功能,而且要普及金融教育,提升居民的金融意识和金融知识水平。

  二是充分发挥不同金融机构的各自优势。地方政府应针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发展状况、业务特点和优势,采取不同措施,充分发挥地方银行、保险、信托、租赁、期货业的金融服务功能。鼓励各类金融组织在依靠各自比较优势进行充分竞争的同时,进行业务合作与融合。尤其是在开拓农村金融市场的过程中,既要发展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为小型金融组织,也要为大型金融组织下乡创造有利条件;既要大力发展信贷类机构,满足农村地区的信贷需求,也要鼓励保险、证券、期货等其他类型金融机构提供现代金融服务。

  三是支持地方金融机构深化改革。地方政府应着眼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断完善金融组织体系,一方面,大力推广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增强金融市场活力,提高地方金融服务能力。另一方面,支持组建、引进或参股金融控股公司、商业性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加快形成多元化的地方金融组织体系。

  四是加强金融信用体系建设。良好的信用环境是金融业持续发展的有力保证。地方政府应致力于改善本地区执法环境,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 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服务系统建设,建立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加快社会信用中介组织建设,大力发展信用服务业,为企业提供产权交易、财务代理、理财咨询、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公证贷款担保等中介服务,提升信用中介组织社会化、市场化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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