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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发展科创金融的三个建议——基于一次对上海金融机构的走访
时间:2024-04-23
上海金融机构支持科创企业的创新经验

  发展科创金融是支撑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方面,同时也是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关键抓手。过去两年里,上海金融机构在发展科创金融、支持科技企业方面积累了不少有益的创新经验。

  一是塑造服务科技企业的金融生态,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综合服务体系。科创企业从初创到成熟会经历多个发展阶段,每个发展阶段的特点要求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支持也有明显差异。围绕这样的发展特点,有的金融机构主动摒弃“牌照思维”,大力整合企业内不同业务板块的金融资源和业务经验,更好适应科创企业的发展特点。还有金融机构通过加强金融同业合作、主动分享优势信息等方式,为科创企业创造了适宜的金融生态,让科创企业在面临融资困难时能够更便捷地找到合适的金融资源,提高科创企业创新创业的成功率,更好实现金融机构和科创企业的“双赢”。

  二是借助科创板的独特优势,有效提高一二级市场的资金循环效率。科创板的推出让金融体系中支持科创的资金循环效率明显提升,为科创企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金融支持。截至2023年12月底,科创板上市公司共计566家,合计首发募集资金总额9025亿元,占同期 A 股市场募资总规模的42%;首发家数占全市场比重为31%,同期仅次于创业板(32%)。

  三是深化投研体系合作,将产业研究与金融支持深度结合,更好实现“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在传统的经营模式中,投资与研究作为两条独立的业务线是分割存在的。这容易导致一线业务人员只能凭借金融知识做出投资决策,而研究人员难以对投资决策产生影响,不利于那些缺少传统抵押物且技术路径复杂的科创企业获得金融资源。

  为更好发展科技金融,有的金融机构通过深化投研体系合作,在投资决策框架中直接纳入来自研究端的评估,实现了对科创企业的有效评估和资金支持。也有金融机构选择“参谋上前线”的方式,重点加强一线业务人员的产业研究能力,有效提高了金融机构识别具有发展潜力的科创企业的能力。

现阶段发展科创金融面临的主要约束

  与会专家指出,当前我国金融体系已经形成了要全面支持科技创新和科技企业的共识,发展科创金融是许多头部金融企业的重要长期战略。但在具体实践中,发展科创金融仍面临许多现实阻碍和约束。

  一是前期投资资金的退出渠道相对单一,限制了科创资金的循环效率。我国的并购市场仍不够发达,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机制仍以公司上市为主,并购基金、 S基金发展相对滞后,这与国外私募股权基金以并购退出为主的模式有明显差异。IPO收紧背景下,项目退出和资金回收难度加大,投资市场退出交易维持较低节奏。同时,由于缺少股权变现工具,银行在支持科创企业中普遍面临的挑战是贷款的利息收入难以匹配金融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

  二是科创板优秀投资标的仍然较少,“硬科技”定义不够清晰。尽管近年来各类科创企业加速登陆资本市场,但与成熟发达市场相比,科创板优质投资标的数量、规模仍然偏少。截至2023年末,科创板上市公司数量仅占纳斯达克上市公司数的17%,市值占比不足5%。目前,“4+5”的科创属性评价指标明确了科创板定位的相关要求,但实践中极少数企业采用5条例外指标;审核实践中,对“硬科技”尚无明确定义。

  三是各类地方政府基金在一级市场上非常活跃,容易造成部分科创企业的前期估值虚高。近年来,各级地方政府纷纷成立了旨在支持科技企业的创投基金和产业引导基金,为支持科创企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但是,地方政府性资金的参与也带来一些现实问题,反映较多的问题是容易推高科创企业前期估值,导致后续潜在资金难以进入。

政策建议

  第一,更好发挥上海独有的产业优势、区位优势和金融优势,形成具有上海本地特色的科创金融生态圈。并购重组是上市公司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手段,也是科创产业投融资生态链循环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好发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平台特色,为科创企业并购提供更多的优势资源和渠道支持。

  鼓励各级政府机构、科研院所、创业企业、各类专业服务机构探索建立“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科创企业孵化培育中心,为科创企业提供一站式孵化服务。

  创新政企合作模式,共建科创产业研究智库,完善“特色基金+特色孵化+特色园区”的创新合作模式,打造科技园区类公募REITs领先优势,助力高水平科创平台建设,促进科创企业集群发展。

  第二,多措并举引导各方资源加大对早期科创企业的投入。在建立健全内部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的前提下,鼓励政府引导基金、国资国企发挥牵引带动作用,以母基金、直接投资等形式投资早期科技企业。

  支持券商私募股权投资子公司担任政府引导基金等政府类股权投资基金的专业管理人,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通过监管政策优化、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方式,引导公募基金、保险资金、产业资本等长期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利用杠杆撬动市场投资在投小、投早及提升科技企业投资比例方面做出改善。

  第三,适度放宽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采用第5条例外指标上市,拓宽多元退出渠道。鼓励尚未盈利但发展潜力较大的科创企业在科创板上市。通过优化并购重组和破产重整制度,畅通主动退市、并购、破产等多样退出途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发起设立并购基金,以并购基金作为早期科技企业退出的重要渠道,助力产业整合。


本文隶属CF40成果简报系列。执笔人为中国金融四十人研究院青年研究员朱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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