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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研究(简本)
时间:2012-04-20 作者:袁力

  提要:本课题首先分析了我国地震灾害影响及防震减灾体系,指出了我国防震减灾体系面临的挑战。进而从经济学角度,探讨了建立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现实条件等。其次,通过对美国、日本、台湾、新西兰等的地震保险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从产生背景、保险产品、运行机制、模式特点等方面,总结了对我国建立地震保险制度的经验和启示。再次,回顾和总结我国地震保险发展现状,提出了我国地震保险制度面临的问题。最后,基于我国地震灾害风险和经济发展情况,借鉴国际经验,课题提出了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基本定位、主要原则和总体规划,给出了地震立法的建议,研究了地震保险基金、偿付能力解决、定价机制等核心技术。

我国地震灾害及防震减灾体系

  (一)我国地震灾害及其影响

  我国所处的环太平洋地震带与地中海—喜马拉雅地震带的交界处,是世界上地震活动最为强烈的地区之一,属于地震多发区。我国的地震具有频率高、分布广、强度大、震源浅、地区差异明显等特点,这些特征决定了我国地震的广泛性和严重性[3]。

  一是我国地震分布广泛。在历史上发生过的地震之中,6级以下地震的分布较为广泛,除华南、东北和内蒙古等局部地区以外,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均有分布。震级大于等于6级的地震则表现出非常明显的东西差异。我国破坏性大地震(震级大于等于7级)的分布则非常集中,主要位于新疆北部、西南、青藏高原南部、青藏高原东北部、华北、台湾岛及周边地区。

  二是我国地震灾情严重。我国大陆大部分地区位于地震烈度Ⅵ度以上区域;50%的国土面积位于Ⅶ度以上的地震高烈度区域,包括23个省会城市和2/3的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4]。大量城市和许多重大工业设施、矿区、水利工程位于受地震严重危害的地区[5]。历史上中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发生过多次破坏性地震。自从1949年以来,中国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呈现出显著的波动现象(图2,图3)。地震造成的死亡(失踪)人口没有表现出较明显的趋势,但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则呈现出一定的上升趋势。

图 1:中国地震震中分布(公元前23世纪—公元2000年)

 
 
资料来源:中国自然灾害系统地图集,2003

图 2:中国地震造成的死亡人口年际变化(1949-2010)

 
 
资料来源:1949-2008年数据来自北京师范大学自然灾害数据库

2009-2010年数据来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9-2010年)

图 3:中国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年际变化(1961-2008)

 
 
资料来源:中国自然灾害数据库属性数据库,以2001年价格水平为基准。

  地震破坏性大,社会影响深远,且防御难度大。不但会对自然环境造成巨大影响,还会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会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对人们心理上的影响比较大,对于一个地区甚至整个国家的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都会会造成巨大的冲击。而建筑物抗震性能的提高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要减轻地震灾害需要各方面协调与配合,需要全社会长期艰苦细致的工作。例如,2008年5月12日,发生于我国四川省汶川县的8.0级特大地震影响范围波及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省(市),420个县(市、区),受灾人口4,625万人,因灾遇难69,197人,尚有18,379人失踪,受伤37.4万人,转移安置1510.6万人;汶川地震造成的四川、甘肃、陕西直接经济损失8,451.4亿人民币[6],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为3.4%,给四川省造成了7,716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占2007年该省国内生产总值的73.4%[7]。2008年汶川地震,保险业共计赔付18.06亿元,占总经济损失不足0.2%。

  (二)我国的防震减灾体系及其面临的挑战

  1、我国的防震减灾体系

  我国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中国地震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近年来,我国初步建立了有效的管理体制,全民防震减灾意识明显提高,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8]。

  2、防震减灾体系面临的挑战

  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仍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9]:第一,救灾工作缺乏制度的统筹协调管理机构,政府救助资金分散由不同部门管理。第二,市场主体参与程度不高,国民防灾意识普遍薄弱。第三,灾害损失救助的融资渠道比较单一,尚未形成利用巨灾保险等社会资金进行灾害救助的机制。第四,救灾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地震保险的经济学特征分析

  (一)地震保险的经济学特征分析

  1、地震保险是一种准公共品

  地震保险在效用上具有不可分割性,它为全体国民分担风险,受益者是全体社会成员。从地震的巨灾特性来看,地震风险属于国家安全风险范畴,体现出政府主导的准公共品属性。而商业保险公司仅依靠市场机制来提供地震保险产品将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

  2、地震保险不适用大数法则

  大数法则是近代保险业赖以建立的数理基础。而地震风险往往不适用于大数法则。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缺乏大量同质的、独立分布的风险暴露。二是地震风险造成的损失异常难以预测,特别是几乎无法准确估计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三是地震造成的损失大且次生灾害较多。四是地震保险的经营成本较高,保险公司经营动力不足。

  3、地震保险面临道德风险与逆选择

  地震保险与其他险种类似,同样存在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的问题。地震保险的逆选择问题主要有:一是地震区域风险差异导致逆选择;二是地震活跃时间差异导致逆选择。在我国特殊国情下,推行地震保险面临独特的道德风险问题,主要有:一是投保人的道德风险;二是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三是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

  4、地震保险具有社会正外部性

  地震保险带来的利益不仅仅是被保险人的保费收入和投保人的地震赔偿,从理论研究和国际实践看,地震保险还具有利益外溢的特征,是一种正外部性产品。从福利经济学的理论出发,当存在正外部性时,应该对产生正外部性的生产者或消费者进行补贴,使私人收益加上补贴后能等于社会最佳产量时的社会收益,从而使该产品的产量提高至社会最佳产量。

  (二)我国建立地震保险制度的意义

  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创新社会风险管理。通过提升国民地震风险防范意识;通过主动防灾防损措施,减少致灾因子引致灾害发生;通过保险费率调整和核保,增强承灾体的抗风险能力;通过分层、再保险等风险分散手段,有利于快速减缓灾情。二是减少公共财政的不稳定性风险。地震保险基金的建立能够减小财政支付压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扩大财政损失补偿效应;确立科学的预算制度,稳定国家财政效应。三是有助于解决财政救助的分配不公问题。商业有偿机制可以协调区域利益,且地震保险可以直接深入投保人个体。四是解决救灾效率问题。保险补偿较快,且能够提升了补偿资金利用效果,比财政补偿更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后续发展。按照商业化的保单约定,可以有效杜绝许多舞弊问题。

国际地震保险实践经验及启示

  (一)概述

  在国际上,建立了地震保险制度的比较典型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按建立时间先后为序)新西兰、日本、美国加州、中国台湾、土耳其等。

  从模式类型来看,共有三种:一是政府主导模式,也就是政府直接提供地震保险;二是市场主导模式,也就是由市场自我调节,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地震保险,政府为局外人;三是协作模式,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地震保险,政府作为协作者提供政策支持与资金支持。从强制性来看,地震保险有的是自愿,有的是部分强制,有的是完全强制。从单项或综合险来看,有的是单项地震保险制度,有的是包含了地震和洪水等的综合巨灾保险制度,有的曾经是单项,目前演变为综合,有的目前是单项,以后可能扩展为综合。

  (二)经验

  很多国家在地震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运行成效以及具体制度设计方面积累了一些共通性的经验。一是国家救灾制度由政府为主导向市场为主导的逐步演进;二是各国大都通过立法先行推行地震保险制度;国家干预,采取多种方式给予政策扶持;三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地震保险的强制性性质;四是采用多渠道的风险分散方式。此外,虽然很多国家在地震保险方面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不尽如人意,投保率一直很低[10]。

  (三)启示

  根据对国际地震保险制度的分析,可以获得以下方面的启示:(1)因地制宜,有重点推进是国际上构建地震保险制度的主要做法;(2)立法保障,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是地震保险制度的有效保证;(3)政府支持,国家予以政策支持是地震保险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4)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作用是地震保险制度的有效机制;(5)分级负担,建立健全多方共担的风险保障体系是地震保险制度的主要模式。

我国地震保险发展现状以及存在问题

  (一)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近30多年的持续探索和不断发展,虽然我国的地震保险仍处于初级阶段,但产品供给体系已形成了初步轮廓。它包括五部分:一是保障企业和大型项目的企业财产保险和工程保险。已形成一定规模、发展较为规范。二是保障居民财产损失的家庭财产保险。从90年代后期开始,包含地震责任的家庭财险业务已经陆续停售。在此之前,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效还本”的家庭财产保险业务覆盖地震保险。近几年部分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也涵盖地震责任。三是保障农业生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包含地震责任的农险产品集中在养殖保险领域。四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意外伤害的人身保险。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的寿险和意外健康险产品,除极少数特定条款外,对于因地震所致的身故和残疾,以及相关医疗和住院费用,均在责任范围之内。五是分散地震保险风险的再保险安排。

  (二)存在的问题

  我国地震保险存在多方面问题,严重制约其加快发展。具体包括:在地震保险模式方面,以纯商业化为主体的运作模式不利于地震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与完善;在制度建设方面,支持地震保险发展的制度体系还不完备;在产品开发方面,存在数据积累不尽完备,地震产品体系不健全,费率厘定不对等等问题;在营销推广方面,社会对于地震保险普遍缺乏了解,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我国地震保险制度构建思路

  (一)基本定位:地震保险制度是国家减灾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考虑我国国情并借鉴国际经验,地震保险应定位于国家减灾体系的组成部分。从灾害的科学机理看,地震保险与国家减灾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地震保险制度是专门针对地震巨灾风险,保障居民住宅、企业财产等承灾体的风险的一种制度安排。通过保险防灾减灾工作可以减少致灾因子,通过承保、理赔等业务深入客户的过程宣传灾害防御知识、提高普通民众的风险防范意识、改善全社会孕灾环境。从实现目标和根本任务看,地震保险制度与国家减灾体系不谋而合。其次,地震保险促进国家减灾体系一体化管理。国家减灾体系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社区、民间团体、家庭、国际力量纵横结合的灾害防御及应对系统,地震保险制度能够搭建起各方协助共赢的桥梁,促进国家减灾一体化管理。再者,地震保险将灾害或危机事件的“监测、预防、应急、恢复”全过程的减灾管理对策综合起来。

  (二)主要原则: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制度保障、适度强制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府主导,首先体现在制度设计上,政府需要组织研究确定我国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基本模式;其次,政府要为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提供财政、行政、法律上的支持,使该制度得以建立并良好运转;再者,政府主导的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必须与国家现有的综合减灾救灾体系进行有机结合。市场运作,是指充分利用商业保险的市场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销售能力、理赔能力和服务能力,保证该体系的高效运转;广泛利用市场化的手段分散风险,采用超赔再保险等技术方法在国内外保险市场上合理配置风险责任,同时通过费率的调节、责任限额的设定等,促进灾害预防工作的扩展。

  制度保障、适度强制。制定并出台符合我国国情的地震保险长远发展规划纲要,明确开展地震保险的组织原则、运行模式、业务范围和参与主体职能等,发挥中央、地方、商业保险公司、个人等各方积极性,建立多形式经营、多渠道支持的地震保险体系。完善与地震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条件成熟时,制订地震保险专项法规,从制度层面推进我国地震保险的开展实施。在地震保险建设的初期,由于人们对地震风险和保险的认识和接受程度均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如果完全采用自愿的原则,就可能导致地震保险制度的建设难以推行,甚至半途而废,因此,有必要通过强制的方式加以推动。

  (三)总体规划:区分住宅,区分城乡,省域试点,逐步推进

  我国地震保险制度建设的总体规划是:以保障民众人身安全与财产损失为目的,区分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建立涵盖人身保险保障体系和财产保险保障体系的地震保险保障体系。

  根据我国地震灾害风险和保险的现状,借鉴国际经验,本研究将重点研究地震财产保险保障体系,区分住宅与非住宅,区分城市住宅与农村住房,逐步建立起“基本保障、广泛覆盖”的政策性城乡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和商业地震保险共同保障、全方位、多层次地震保险制度。地震人身保险保障体系则采用现有的涵盖地震保险责任的商业人身与意外健康保险保障系统。

  地震财产保险保障体系包括城市和农村地震保险保障两个子体系,城市保障体系包括居民住宅、企事业单位财产、公共利益(政府法人)财产等保险保障子体系,农村地震保险保障体系包括农民住房和农业生产等保险保障子系统。

  一是区分住宅与非住宅建筑物。我国的地震保险制度应仅针对个人,包括城市居民和农村农民所有的住宅,不包括其他非住宅建筑物。从政府层面干预,建立一个具有公共和互助性质的体系,确保基本生活条件能够得到保障,继而维护社会的稳定。非住宅建筑物主要是指企事业单位所有的建筑物以及公共设施等,这些建筑物的地震风险问题应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解决,包括商业地震保险方案。

  二是区分城市居民住宅与农村农民住房。分别建立城市居民住宅地震保险体系和农村农民住房保险体系。从建立地震保险的角度看,我国城市居民住宅与农村农民住房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包括产权类型、建筑物特点、单位价值、支付能力等,因此,难以将二者纳入同一个体系内,应当分别建立。城市居民住宅地震保险体系应当更市场化,公共资源的投入更多地体现为行政资源,体现为通过政府的协调和引导,推动制度和体系的建设;农村农民住房地震保险体系的建立则需要更多的财政资源的直接投入,尤其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

  三是以省为单位推行地震保险。我国幅员辽阔,区域地震风险、经济价值分布、个人的风险承受和保费支付能力、财政收入和承担能力差异大。建议以省为单位推行地震保险,待条件成熟时,再建立全国统一的地震保险体系。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应当注意方法和路径选择。建议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建立地震巨灾保险体系,力求充分调动相关省份的积极。选取在地震风险暴露程度较高的四川、云南、北京等省份,先期开展地震巨灾保险试点,在试点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

  (四)地震立法

  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须以完备的地震保险法律制度为基础。地震保险法律制度为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法律依据,使地震保险有法可依,更为地震保险的开展提供法律保障,使地震保险依法治理。

  我国地震保险法律体系应由宪法为根本保障,以针对地震风险制定的专项法为骨干,以地震保险法的实施细则和部门规章为补充,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相关法律规范相协调,由中央到地方两级立法构成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第一,宪法规定。在宪法中增加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鼓励发展地震风险管理的规定[11]。第二,针对地震保险的专项法律法规。依据地震风险的具体情况,对该地震保险的投保主体、投保方式、保险标的、承保范围、赔付标准、法律责任等各方面作出详细的规定。同时,配合地震保险制度的实施,还应配套相关制度,制定地震保险相关标准规范,如巨灾证券化运作规范、财政授信相关规定、房屋抗震建筑标准等。

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相关核心技术

  (一)地震保险基金

  1、基金性质: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准公共性风险保障基金

  由国家成立全国地震保险基金,并设置全国地震保险基金理事会。地震保险基金是用于分散地震风险与分担地震损失的一种专项基金,具有准公共性质。全国地震保险基金用于补充我国现行的商业地震保险,通过“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形式保障普通民众灾后的基本生产生活恢复之所需。

  2、基金模式:中央与地方两级体系

  全国地震保险基金设立中央基金和省级基金两级体系。由国家有关部门拟定基本的保险条款和费率标准;省级基金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归集本省的地震巨灾保费后,向商业保险公司分出一部分保费,自留一部分保费,向中央基金划拨一部分保费;由中央基金统一负责在国际国内市场之间安排再保险保障,累积中央基金规模,并承担省级基金被击穿后的赔付责任。发生事故后,按照法律和合同约定,由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省级基金、中央基金和中央财政分层承担赔付责任。

  3、基金来源:财政投入、保费收入、住宅管理基金、社会捐助、彩票等

  全国地震保险基金可由地震保险保费收入、财政投入、住宅管理基金、地震彩票、社会捐助等多渠道募集。财政投入由全国地震保险基金理事会根据地震风险状况和中央财政、各省财力情况,提出财政投入地震保险基金的预算建议。一是采用“定期投入”的方式。财政充足时,每年按一定比例投入地震保险基金以不断充实壮大资金积累。二是采用“承诺给付”的方式。对于西部地方财政相对困难的省份,采用承诺或者授信方式解决财政资金不到位问题。

  4、关键诉求:归集效率与覆盖面

  建立地震保险基金的主要难点在于基金归集问题,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基金从哪里来,怎么来的问题,可供选择的来源只有投保人、财政(地方和中央)、住房维修基金等。二是保险市场、国内外市场、资本市场等关系的处理问题。三是处理模式可供选择的方案有自愿、强制、拨款、调度等。四是归集的周期问题,即多长的时间归集基本到位的问题。

  5、政策引导:通过所得税扣除支持地震保险

  地震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必须由政府提供相关的引导和扶持才能够建立。启动地震保险需要政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主要包括:一是日常管理运作的费用。二是为自留风险配备的资本。政府提供资金的方式有多种,根据国际经验,最重要的一种方式是对地震保险计划实行免税等政策,这有利于基金快速积累。

  (二)偿付能力解决

  1、纵横结合的分层技术

  采用“横纵结合”的分层技术,确保稳定经营,扩大保障能力。按照分层分担的原则,地震损失在投保人、保险公司、省级基金、国家基金、再保险市场和中央财政之间按层分摊。保险人通过保额限定和理赔触发条件的设定,使投保人自负一部分地震损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从全国地震保险基金分入部分的损失。省级基金承担规定限额内的损失。中央基金承担省级基金超赔部分且在总限额内的损失。国际国内再保险市场承担再保险损失。中央政府通过发行特别国债兜底。

图 4:我国地震保险损失分担机制设计

 
 
  2、风险承担限额管理

  保险限额根据风险程度、市场需求、经济发展程度等,科学厘定保险限额,在区域进行合理分配,动态调整,逐步提高。一是单个标的的保额采用限额管理。“法定基本层”采用低保额的方式,根据情况确定一个限额,作为封顶的“上限”。在赔偿限额范围内,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只提供基本的保障。二是在保险产品供给总量方面采用限额管理。根据承保能力,将地震保险承保能力在各个风险区域进行分配,配置额度,只出售承保能力范围之内的保险产品。

  3、再保险市场

  再保险是地震保险风险分散机制的重要途径。通过再保险形式,能够使保险公司加快融资的速度,化解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再保险能够分散原保险人的承保风险,保证了原保险人的赔付能力,从而根本上保障了被保险人的权利。地震再保险制度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强地震保险风险管理、均衡业务质量,稳定业务经营。再保险能够及时迅速地修复社会再生产的中断和失衡,在保证社会再生产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又为国际范围的风险分散提供了新的运作方式,有利地促进国际经济合作。

  4、财政兜底与回调机制

  为了应对特大地震情况下可能出现的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政府每年应当通过预算的方式,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进行有限兜底。如果损失超出了国家地震保险系统的所有可用资源,就启动地震保险的回调机制,即按照总偿付能力与总损失的比例,进行比例赔偿。

  5、地震风险证券化

  地震风险证券化的主要产品有巨灾债券、巨灾期权、巨灾互换等。与其它风险的分散机制比较,地震风险证券化具有明显的特点:一是地震风险证券化产品更多地依赖于资本市场。二是地震风险证券产品的发行要求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对产品的定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巨灾模型的应用是地震风险证券产品定价的重要依据。三是地震风险证券化可以突破传统保险模式的承保能力限制,由于资本市场的支持,公开交易的契约背后均有庞大的资金作后盾。

  6、地震彩票

  地震风险彩票的销售所得扣除发行成本以及返还给中奖者的奖金以后,剩余的公益金应作为地震风险基金。地震风险彩票的发行,主要用于以下情况:一是在地震风险基金建立初期,发行地震彩票,获得地震风险基金的启动资金。二是在地震保险运行中,用于补充地震保险基金的偿付能力。三是当地震风险过大,击穿地震保险基金的最大承保能力,发行地震风险彩票,筹集资金进行补偿。

  (三)定价机制

  1、基本原则

  地震保险产品的定价基本原则主要为:第一,盈亏平衡,以非营利性为定价首要原则。地震保险的准公共性,因政府的积极主导和推动,具有较强的政策性保险的特征,做到为民谋福,不能与民取利。第二,差异与共济。将“地震风险区划”因素进行考虑,按照风险差异,进行科学定价,会形成不同的风险价格,但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差异、城乡差异,从风险共担、相互救济的角度出发,在风险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适当平衡调整。第三,遵循“限额”和“按照经济水平”需求,设定不同地区的房屋保险金额。第四,简单化原则。即费率结构必须简明易懂,制度推行较容易让被保险人接受及了解。

  2、定价依据

  风险区划是费率定价的基础和前提。地震灾害风险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地震危险性、承灾体脆弱性和暴露度这三个因素,是未来一定年限内,某一地区可能遭遇到的地震损失。

  在地震危险性方面,我国自20世纪30年代开始做地震区划工作。于2001年8月1日颁布实施了我国第一张地震动参数区划图[12],是新建、扩建、改建一般建设工程和已建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与加固的抗震设防要求,但对于设防要求高的特殊工程(如核电站)、资料缺乏的边远地区、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不应直接采用该标准,需做专门研究。

  在承灾体脆弱性和暴露度方面,建筑物是受地震影响最大的承灾体,建筑物倒塌是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最主要原因。因此,建筑的抗震能力是决定特定地震本身所造成损失的主要因素。目前,我国对建筑物的脆弱性和分布研究相对滞后。根据建筑物易损性相近的原则和保险工作的实际需要,将我国建筑物分为甲、乙、丙三类。其中甲类建筑以钢筋混凝土结构为主,这类建筑的抗震能力较强;乙类建筑主要是砖结构;丙类建筑主要是未按抗震规范设计的农村建筑,其抗震能力较差。

  在风险区划方面,我国已经开展部分研究。如综合考虑地震危险性、承灾体脆弱性和暴露度等因素,评估得到中国县级单元地震风险分布图,对费率厘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受限于承灾体脆弱性和暴露度研究滞后,风险评估和区划工作仍不能够完全满足定价的需求,需进一步加强相关研究。

注:

[1]此项课题为中国金融40人论坛内部课题,课题组负责人为论坛成员袁力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和。课题报告得到论坛立项资助并组织专家评审。本文为报告简本,报告全文请见论坛网站new.cf40.org.cn

[2]本文由袁力与王和合作完成。

[3]李善邦,《中国地震》,北京:地震出版社,1981。

[4]《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

[5]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编委会,1992;国家地震局,1996

[6]国家减灾委员会—科技部抗震救灾专家组,2008

[7]杜玮,地震灾害概况与地震灾害保险,中国地震局,2010

[8]《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

[9]关于建立健全我国地震灾害资金补偿机制的建议,发改委

[10]陈宏,“刍议国际地震保险投保率”,《山西地震》,2005年第1期

[11]将地震保险的思想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应急管理体系以及其他部门法中,使地震保险在国家根本法的指导下与各部门法共同构成一个完整、有序的法律体系,达到最大程度地转移风险、保障人民生活安定和社会和谐的目的。

[12]地震动参数的划分是以国土为背景,按照不同的地震强弱程度,以一定的标准(包括时间年限、概率水准、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等地震动参数标准),将国土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的区域,并以图件的形式表示出来。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展示了地区之间潜在地震危险程度的差异,设计人员可以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上所标示的各个地区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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