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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评估报告·2015
时间:2015-07-14 作者:SFI课题组

  导读:2015年7月11日,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FI)联合全球顶级网贷行业会议主办方——美国朗迪(LendIt)举行的“2015•上海新金融年会暨互联网金融外滩峰会”隆重开幕,会议主题为“互联网金融:创新、风险与监管”。此次会议汇集了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业界、学界专家百余位,参会嘉宾近五百位。

  SFI副院长钟伟在会上发布了SFI中国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课题报告《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评估报告•2015》。

  这份《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评估报告·2015》是在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的学术支持和金融城的协助下,SFI中国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课题组对P2P平台的发展、风险管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和研究。

主要结论

  第一,P2P平台扩张速度非常快。P2P平台的注册资本金、线下网点、高管数量、企业雇员、贷款规模等都正以每年翻几番的速度扩张。

  第二,部分P2P平台已经不再是单纯的信息中介。P2P平台虽然自我定义为信息中介,但相当部分的平台有垫付、风险备用金、担保等现象,甚至介入资金交易,成为某种程度上的信用中介。

  第三,P2P平台行业模式差异较大。有的平台坚持纯线上模式,有些平台则线上线下并重;有的平台营收模式主要靠账户管理费,有的平台则实现收入多元化;有的平台坚持小额信用贷款,有的平台则以抵押贷款为主,也有平台以和第三方机构合作为主;有的平台只在一个地方经营,有的平台经营范围则遍布全国。

  第四,P2P平台有一定的风险集聚特征。从本次调查来看,很多P2P平台的贷款集中度较高。考虑到很多P2P平台事实上已经成为某种程度上的信用中介,如此高的贷款集中度,说明P2P平台的风险集聚度较高,一旦有较大规模的单一贷款损失,P2P平台的“风险准备金”,甚至净资本,都可能“爆仓”。

监管建议

  第一,P2P监管应厘清平台的性质。从本次调查来看,我国的P2P平台既有坚持信息中介路线的,也有成为事实上的信用中介的。对于两种性质、功能不同的平台,监管应区别对待。对于信息中介,监管的方向应是要求平台做好信息披露,而对于信用中介,应该参考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监管,监管的要求也应比信息中介更高。两种类型平台的监管不能存在套利空间。

  第二,P2P平台可以引入担保,但必须规范。首先,P2P平台自身及其关联方不得提供担保。其次,P2P平台可以引入第三方担保。最后,P2P平台应做好有关担保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应降低P2P平台的贷款集中度。P2P平台无论是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过高的贷款集中度都对平台稳健发展不利。对贷款集中度监管的可能方案包括:或是对单一最大贷款设置一定的额度;或是参照银行单一客户贷款占比不得超过10%的规定,规定P2P平台给单个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余额不能超过该平台净资本的一定额度;或是对不同额度的贷款,设定不同的信息披露标准,大笔贷款要有更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

  第四,P2P平台资金托管要落到实处。为防止欺诈、资金池等行为的存在,应该要求P2P平台资金实现第三方托管,但必须保障资金第三方托管的真实性、有效性。现在一些平台以“存管”代替托管,有误导投资者之嫌。

  第五,三管齐下,促进征信体系发展。首先,应该尽快允许P2P平台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其次,应促进商业征信机构的发展。最后,行业自律组织应发挥作用,促进P2P平台共享数据。

  第六,P2P平台应有统一、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首先,P2P平台应该有较高的信息披露标准。其次,P2P平台信息披露要统一、规范。最后,可以通过信息披露构成P2P平台资本充足率的“软约束”。

 

报告全文: 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评估报告·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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